星幻 wrote:
除非法官腦殘的認為再撞一次就不叫肇逃了…
啊,法官腦殘是常態,不腦殘說不定還考不上。
這些判例有時候也不太能怪法官,要怪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起訴(這就是眉角)
這個案例中,起訴罪名是"傷害罪(277)"而非"肇事逃逸(185-4)"
法官也只是依照起訴的罪名去做判決...
所以有時候搞定法官不如先搞定檢察官...
就像一堆官員貪汙案,收賄的官員沒有收賄罪,但是行賄的人卻被判行賄罪!!



八幡 wrote:
這些判例有時候也不太能怪法官,要怪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起訴
Shuuta wrote:
要不要去看看刑法易科罰金怎麼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