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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namon coffee wrote:這些問題,很早就有新聞報導過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761130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6828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0273173170.html
所以你相信台灣記者的知識水平??
車庫前有沒有畫紅線和能不能停車是二件事
家裡出入口或車庫前方有車輛擋道妨礙出入時,如何排除?
一、經查「車庫」設置,均應先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事宜,俟取得建築物車庫使用證明後,檢附相關資料影本,逕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協請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如有擋道情事,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二、惟家中出入口或已按前列規定合法設置之「車庫」前,並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該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條文我前面有貼了..在貼一次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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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可能適用於台中而已
各縣市都是根據交通部公布的「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制定自治法規,自己先去搜尋,搞清楚狀況吧!
桃園市「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也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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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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