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阿正 wrote:好好的走在路上,旁邊巷子突然走出來一個女生,結果他看到我長的這麼帥後,自己興奮到暈倒死掉升天了!法官因為沒辦法因為如此就判我殺人罪!因為我長的太帥不該出門,所以改判我公共危險罪!...(恕刪) 大大的例子很爛因為肇事逃逸只有規定 駕駛汽車(包含機車)才算 行人沒有這個問題
ahph_gmail wrote:大大的例子很爛因為...(恕刪) 那真是抱歉了,原來我的比喻大家都看不懂!bernie3208 wrote:例子很爛而且女生升...(恕刪) 這個車禍也是無從得知是撞到還是嚇到!
這件車禍的經過,依我從網路找到的還有從判決整理,大概是這樣,提供給各位參考:台北市交通局的覆議鑑定結果,整個事實是,在第4車道(外側車道)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準備要超越同車道前面的C機車,未保持安全間隔,過於靠近第3車道線,當發現左邊第3車道有葉女汽車,沒辦法切換車道,要拉回自己的原車道時,因為不穩而搖晃,而撞到前面的機車,葉女是在自己的第3車道直行,並沒與李男機車擦撞…這個判決講的「靠近」,指的就是李姓男子要超越前車時,沒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剛好那時葉女的車子經過…交通鑑定:李姓男子(死者)騎車由羅斯福路第4車道行駛至肇事處,要由第3車道的葉女汽車、及另1台C機車的兩車中間通過時,因李男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而撞及前面的機車發生事故,故李姓男子的機車「未持持行車安全間隔」為本件肇事原因…研判事故當時第3車道的葉女及第4車道的黃君均於第3及第4車道內行駛中,對於李姓男子要自兩車間通過之行為,實無法預期及猝不及防,且依現有跡證尚無法證明葉女有超速之情事,故葉女汽車及C機車黃君均於本事故,無肇事因素。
bulibi wrote:檢方由此認為,葉女經老公提醒,明知後方騎士摔車,且肇事原因可能與她有關,她卻僅減速而未停,認定她涉肇事逃逸。 既然檢方一切以老公的話為準,下次發生同樣的事,記得跟檢察官說:當時老公告訴我這不關我的事,不需要停下來,所以我開走了
加拿大有條法規..約略這樣:前面...的車發生事故,在後面的車不可開走,有做證或協助處理....的責任..後面???應該比較有爭議....說法很重要...如果老公的說詞是:沒看到啊!...不知如何判??PS:宣導一下,萬一在高速公路有事故....一:首先將~~車~~移至路肩,如不行,則~~人~~離開主線車道...報警...(註)二:不要,下車拍照,或在主線車道....(會被撞..)三:高速公路警局說法:路況單純,有行車紀錄器...事後根據雙方說詞,即可...註:那如何防止後方車輛撞上??小弟以為可以這麼做...A:開車上故障燈...B:或有LED手電(有SOS或爆閃,也有紅、藍警示..)...C:在車後方100公尺外邊坡或安全地方...不斷揮動衣服或手電筒...警示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