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損無死傷不算肇事逃逸,是因為有照到碰撞畫面,不然對方不認帳跑掉,光憑車號也沒用,警察也無從做場地繪製正確圖形,法律是保障爛人用的,這是最近停紅燈被爛機車A到學會的教訓,行車記錄器真重要啊,但看來看去都沒有一個CP值高一點的,CP高的白牌機又要碰運氣,乙式省下的錢當成自己的維修費吧!
我個人案例:地點:台南市下仁德交流道,家樂福前3線道縮為2線道那,我在三線道的最內側,大卡在我右邊,綠燈後我和他都搶內側車道,結果我右邊後視鏡被狠狠巴下來,雙方都有錯但是對方揚長而去讓我感到很不爽,加上車流量很多我也慌了就追上去,閃燈+喇叭對方都不停,直到10m外比較沒車我停下來打給警察。警察杯杯來了之後,第一個就是問我這裡是車禍現場嗎...我說不是,因為要追對方就跟過來,但是後來不想追了,警察杯杯搖搖頭說"你都有行車紀錄器又有記車牌,他就肇事逃逸了嘛,你離開也變得跟他一樣了阿",我想想才發現,對歐....然後跟警察杯杯到警局寫筆錄,我才能請領保險修車,其實我要的只是這樣而已,20分鐘後對方司機也來了,一來就是劈哩啪啦的以他的論點來說我搶快啊~咬車阿~~等等,我沒說話玩我的手機,警察也不理他請他做筆錄,後來可能是真的受不了就開我超清晰行車紀錄器的影片給他看,然後說"你肇事逃逸就是不對了,不要講一堆有的沒的,我可以吊銷你駕照你信不信"之後雙方就是各自做一份筆錄,這筆錄互相不受對方影響寫的,我很慶幸我是冷處理,才沒被警察杯杯兇。保險公司說筆錄影本拿給車廠就好了,然後司機大哥也是謙卑許多,可能怕我要咬他肇逃,我就吃虧點讓我保險去修個小東西,雖然不知道會不會跟他要就是了。我學到一件事,出事情停在原地打電話給警察就對了(不管有沒有粉筆畫線了),行車紀錄器裝高檔的就對了超清楚。上面都廢文,我的意思是如果有確定對方肇逃的證據,弄死他啦!
pubali wrote:Jimmy鄉友1:你...(恕刪) 您好您說的是正確的,但只針對刑法,Jimmy網友說的也是正確的,不過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逃逸本身就只是簡稱而已,並不是只能針對刑法當然此案並無致人死傷,因此不適用刑法,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人受傷或死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致人死傷: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都是肇事之後進行逃逸,但依是否有致人死傷來判斷法規。樓主的案例並不適用於刑法,因此對方並無任何刑事責任另外有網友表示說去驗傷,如果樓主真是人在車上並且受傷,我想此案已經屬於刑事,樓主也不必上來詢問了。因此大膽猜測,樓主的情形無法訴諸刑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刻意想辦法驗傷提告,小心觸犯偽證及誣告,這兩條可比刑法肇事逃逸還嚴重,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