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車禍被要求代步車的疑問

最近跟朋友一起出遊時發生車禍...
汽車對汽車的碰撞,所幸雙方都無人受傷...
僅有車輛受損...
現場有報案,做完筆錄後,警方說明本案件因無人受傷...
所以算是一般的財損案件~
由於車是自家的,有保車體全險+第三責任財損...

但因我們這邊的肇事責任比較大...
理虧~所以想說就先辦理出險盡快幫對方把車修好...
並以電話向對方說明,我方已經辦理出險,
並說明後續車體維修賠償流程,將會委託由保險公司代為處裡...
對方也同意...

但是今天我們接獲保險公司通知,
說對方車主向我方保險公司提出代步車費用需求...
我方保險公司告知我們關於對方要求代步車的需求,
我方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
要我們(保險人)自行與對方協調代步車費用問題...

請問關於代步車費用賠償問題,
是否真屬被保人自行要與對方協調與賠償?
或是保險公司想要規避賠償的說法?

如果真的是要我們自行與對方協調並負擔費用。
若合理範圍內,其實也可以。
但若肇事判定表未出來之前,
保險公司不願先付對方修車費用,
造成對方無法領車與使用,
而衍生出的空窗期間維修代步車費用,
是否也是我們該負擔?
還是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支付?

以上~希望有網友經驗的網友大大門可以幫忙釋疑。
謝謝!
文章關鍵字
自己找到答案了...
但不知道內容是否正確~

2015-05-06 21:57
代步車費用 理賠

1)「因為車子送修而另外支出之交通費」或「代步車費用」:
通常法院會看送修日數(修車廠出具證明),給予按該日數計算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交通費,除非能證明確實有搭乘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或往返醫院之必要(是不是可以請求搭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的交通費,這個真的由法官自由心證,也有看過准的,因此不妨一試)。

2)「因為受傷必須搭乘計程車出入之交通費」:
如果受傷嚴重到不能步行、或是步行會很不舒服,出入必須仰賴計程車,當然可以請求計程車的費用(附上單據),但通常這個部分必須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例如休養幾個星期…等。而且,如果醫生建議靜養了,除非有必要去醫院複診(通常要附上就醫證明),否則應該無法請求去其他地方的交通費(但可以請求按休養日數計算的看護費用)。

3) 但無論如何,必須提出修車廠的修車費用及修車日數證明,而且也不能以「對方不同意賠償所以我遲遲不能送修」為由,超額請求未送修日的交通或代步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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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險種
全權交予保險公司處理不要插手,
對方沒有受傷也就是A3單純財損案件,
運氣好對方勝訴也是保險公司賠,但零件費用會扣折舊,
訴訟委託產險公司處理(出庭),(填寫理賠申請書時已同時在授權書上用印)

受害車主為營業車才行
一般家用沒辦法申請代步費
自用車討不到什麼的啦!!
營業用車,還可以列舉營業損失索賠,不過這也是要法官裁定,也不是他說多少就多少

這裡所指的代步車費用應該是指對方財損車的代步車費用
這在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就有理賠了,
只是理賠業界因未計算零件折舊故通常不賠此項目,
但訴訟則可列入計算也相對會將零件折舊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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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事故當下,你自身有允諾他,車輛修復期間,讓他去租車使用,全部費用由你承擔
目前在車輛保險投保項目中,沒有任何一個項目是可以理賠對方的代步或營損費用的.
所以如果對方提出這方面的索賠,不是上法院就是上調解委員會,雙方協議和解.

責任在自己,所以提供代步車是合理.
但是這必須事先雙方協商,肇事方有義務提供代步車,
但是不代表對方可以自行作主,自由選擇租車公司,自由選擇車型...
全部自己決定,然後一通電話要對方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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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財損,包含對方合理的代步交通費用及營業損失都是有賠的喔,對方也需出具單據,並且在合理的維修天數內,不過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有他們自己的計算方式,通常是沒法讓對方滿意,且還有很大差距,
例如營業損失對方可能要求每日2-3000元,保險只願賠1000元,這種情況雙方就無法達成和解,就需由法院仲裁,也就是無法立即解決,
此時保險公司就會要求計算維修費用零件需折舊(既然要打官司一切就依對己方有力去要求),工資不會折舊,零件折舊就高了,五年以上的車零件大概就只剩十分之一金額吧,
一般保險公司為了快速結案也避免客戶被告需上法院,一般維修都不會計算折舊,而是實支實付,但前提是對方需先就代步車營業損失等放棄權力或達成和解.

代步車費用是以合理修車時間來算,修車時間以外的延遲時間都不算喔,假設實際修車五天,最多也就是那五天才能算喔!
對方除非是一兩年的新車而且只是小擦撞,不然上法院對對方應該是比較划不來的,假設一天1500,修車5天,最多不過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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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任體傷、財損,只要理賠人員同意,什麼費用都可以賠,沒單據的也可以…
代步費、吃補品、交通費、精神賠償金、請病假損失的考績獎金…
一堆沒單據的,調解時只要保險公司代表同意,通通可以賠對方。

不過若保險公司不全部買單,對方又以刑逼民的話,要麻讓他告,然後等法院判多少,再讓保險公司全賠。不然就自己貼差額,花錢消災!

以上是有體傷有刑事責任的狀況,如果人沒受傷純民事,通通丟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了,連電話都不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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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保險公司的處理原則就是
你跟我討代步費用 我就用車損零件就跟你折舊 看你是零件折的多還是代步多

以上~引用下列網址文章:http://blog.xuite.net/auster.lai
不是租賃車 計程車 保險公司不會賠的
這只能看你們怎麼跟對方喬 對方要是也有責任 就好好說吧

kevinsoong wrote:
不是租賃車 計程...(恕刪)


了解了~謝謝解說~
說到這個,
我當時發生車禍,肇責歸我,
對方要求代步車,
租車一天2000元,要租7天(因修車要七天),共一萬四。
我說”如果是你住處到你上班的交通費,
你搭計程車上下班,這費用我可以接受,
但你要租車,租車從vios到保時捷都有在租,
我拒絕,你要代步車,我家有機車可以借你,
法律上並沒有代步車明確規定,我問過律師了,
你再想看看……”
後來他就沒再要求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說到這個,我當時發...(恕刪)


只能說...
大大你的做法真帥...

這個也是個不錯的方法...
感謝大大分享~
如果是雙方肇責50-50
是否雙方都可以提出代步車的需求(費用)

因為對方車比較老舊,我是否可以提出同等代步車的需求?
相較之下,就可以折抵對方的費用
皇天無親 wrote:
如果是雙方肇責50-50
是否雙方都可以提出代步車的需求(費用)

因為對方車比較老舊,我是否可以提出同等代步車的需求?
相較之下,就可以折抵對方的費用...(恕刪)


謝謝大大提供意見~

對方是12年以上車齡的進口小車...
我方是車齡未滿半年的進口車...

不過目前肇責初步看來可能會是我們與對方70:30...
所以可能比較沒辦法等同提出代步車的需求與費用..
70:30,只要不是你全責,你一樣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你的代步車。
當然能讓對方打消念頭最好,實在不行,你也可以扺消部分花費。

Kamitsuki wrote:
說對方車主向我方保險公司提出代步車費用需求...
我方保險公司告知我們關於對方要求代步車的需求,
我方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



看到了嗎?保險公司在試探你,
理賠員的職責不是幫你處理車禍,
而是幫保險公司減少理賠金額....

所以....此時你可以把理賠員幹譙一頓
叫他回去讀一下第三人責任險的內容,
讀懂之後再回來跟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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