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惡人先告狀」,法官連撤3罰單

檢舉達人無所不在,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為民伸冤,連撤3張民眾檢舉違規開出的罰單。

今日出版的《中國時報》報導,錢建榮認為,對於「迫不得已」的特定時段的不得不造成的違規,沒必要非罰不可。他連撤3張民眾檢舉違規開出的罰單,撤銷罰單中,陳姓駕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挨罰3000元,錢建榮勘驗影帶發現,陳男沿途都有打方向燈,沒想到拍下影片的檢舉人一路尾隨跟著變換車道,但開單的主管機關卻不對檢舉人裁罰。

報導指出,另名王姓男子則被拍下在高速公路行駛路肩挨罰4000元,錢建榮調查發現國道北向19.7公里確實設置「路肩通行終點500公尺」告示牌,但王男打左轉燈試圖切入,檢舉人不讓道,王男被迫在塞車車流中緩慢前進,判王男免罰。




終於有明理的法官來讓檢舉達人吃鱉,人家打燈要切了檢舉達人死都不給切還用此檢舉違規,重點檢舉達人本身的違規舉發單位都不會處理
到底什麼時候!檢舉達人自己的違規才會罰啊
重點檢舉達人還害人家花時間金錢去申訴去告法院,這損失是否也能向檢舉達人請求損害賠償呢?
話說有沒有可能檢舉魔人已經到了連人家禮讓救急車輛被迫違規都要舉發出去呢?
開不開罰 其實檢舉人都不會吃鱉,因為對他們跟本沒差呀。

怎樣都是被檢舉人倒楣
要嘛認栽繳錢
要嘛自行舉證,申訴,耗費時間精神來一搏換取撤罰

要嚇止這種幾個月就可以檢舉5000件以上的人應該要設置另一機制

當有被檢舉人申訴,並且屬有爭議性的違規,需請檢舉人出面出庭作證說明,若不出庭,無條件撤罰。
怕出面,就不要散彈打鳥什麼都檢舉。請嚴謹一點看待這神聖的工作。





假若這則新聞路肩被罰的王姓駕駛

是行駛在路肩開放給出口專用準備下交流道的車子

如果他是耍小聰明根本沒要下交流道直到快結束路肩開放的一瞬間才想硬切進來

偏偏有人又不爽讓他切

如果以上假設都成立

這法官的判決是否只是因為不爽檢舉人而失仔細查證的義務

那跟許多恐龍判決有何不同

不就是法官心理的偏頗而已

對實際的交通法規完全沒幫助

相信一堆朋友都有遇過這種的

沒讓真正要下交流道順暢反而一直被切入造成主線更塞只爽到利用路肩的



另外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有爭議的

執法者自然會依據法規去判斷

萬一若傳喚 匿名檢舉 的話

是要傳喚鬼嗎


只能說隨意利用法律的人終究會面對法律

時間長短而已做啥事都摸摸良心檢舉跟被檢舉都相同


就跟警察與民眾類似

都已經有實實在在的法律為憑了

許多民眾不一樣是對警察不服嗎

什麼搶錢沒同理心太過於無情警察打人等等什麼話都說的出來

更別提沒有執法權利的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相互之間的矛盾了

也許只能期待公部門好好的以改善交通為主懲罰為輔了




Latios_JP wrote:
檢舉達人無所不在,桃...(恕刪)


路肩那個不開罰很奇怪,打方向燈就要讓?
那其他提早1,2公里就切車道或是乖乖排隊塞車的都是傻子?

知道要下交流道或是看到高速公路電子看板公布說前方有事故或施工,提早1,2公里換車道很難嗎?自己判斷有問題或是貪圖超車才會卡到塞住切不出來,被罰剛好而已。
開放不具有公權力的一般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這種法規很瞎⋯⋯

警察都不能用錄影的方式取締違規了,

還開放一般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並檢舉違規

警察如果缺業績缺獎金拼命舉發,就被批政府搶錢

現在警察更可以換上便服,打開行車紀錄器繞一繞

自己當成一般民眾檢舉,就可以取締領獎金........

請問這是哪招?

ENJOY1213 wrote:
開放不具有公權力的一...(恕刪)

大哥

警察內部有沒有業績獎金我不知道

但現在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很重要所以打三次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不要再Lag啦
shrek8714 wrote:
假若這則新聞路肩被罰...
如果他是耍小聰明根本沒要下交流道直到快結束路肩開放的一瞬間才想硬切進來

偏偏有人又不爽讓他切

如果以上假設都成立

這法官的判決是否只是因為不爽檢舉人而失仔細查證的義務

那跟許多恐龍判決有何不同
(恕刪)


認同
千萬不要因為某恐龍級法官(google您就知)的誤判
而自嗨起來...

您不覺得這報導內的文字很怪嗎?
若檢舉人有違規
請被檢舉人利用記錄器(特別是後方鏡頭的)來反向檢舉(您若會裝向後照的鏡頭...您會違規喔?)

一個被檢舉人於三個路口中若闖了一個紅燈
為何叫做 "牠原本一路都沒違規"?
那同樣請被檢舉人證明 "牠被迫違規"!
(難怪該被判死刑的會只因為就學時曾品行不錯就被以有再教化之可能而改判...)

既然報導中有提 檢舉人卻沒被處罰
那表示這法官有證據足以讓檢舉人該被處罰
不然這法官牠在幹假的喔...
申請釋憲好讓民眾不能檢舉牠違規? 牠不如去給狗幹!
我記得路肩開放不都是限往出口的小型車嗎?
那個不罰怪怪的
為什麼有一堆交通違規可以被錄下才是重點吧?

誰錄的很重要嗎?
不要違規自然不可能會被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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