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路權問題又吵翻天,個人看法是交通部也該做個明確的果決,甚至法規上也該有修法空間
如果將機車列為汽車一種,那除了路權比照汽車(高速公路除外),也比照汽車左轉及快速車靠內側,右轉及慢速車靠右;但是法規上也該修改,甚至提高罰則,例如:未依照車道行駛轉彎者,一律重罰6000元;並增設烏龜車條款,在鐘內線車道低於速線10公里者一律開罰
若路權仍要比照慢車,那機車就該列為慢車處理,除了兩段式左轉外,也嚴禁行駛快車道,此外,有自行車車道之路段應該全部禁行機車,機車改行駛自行車道,另外除了左轉兩段式左轉,右轉也該規劃繞路措施,所以機器腳踏車速線不得超過40
總之,交通部和立委也該做個決策,畢竟政府存在是執法,而不是只是服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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