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主管機關並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0 條規定標繪停止線,

亦無車道分隔線之繪製(如下圖橘黃色所示)

致使 107 年 5 月 15 日,自經國路一段 398 巷駕車右轉經國路之魏姓自小客駕駛,不知右轉後,須依人行天橋上號誌指示,紅燈時須於(漏未畫設之)停止線前暫停、綠燈方得通過鐵道路,即於人行天橋上號誌紅燈狀態下緩慢經過鐵道路。時值鐵道路方面綠燈,已育有一兒並正懷有身孕之李女騎乘機車,恰由鐵道路向南欲通過此一路口,至路口方驚覺將與前述黑色自小客發生碰撞故急煞,因車速過快急煞造成滑倒,不僅機車向前滑行與自小客碰撞,李女更遭自小客輾過失去生命:
儘管李女車速稍快,肇責幾由當時紅燈無路權之魏男需負,然設有號誌管制之路口應有停止線而未劃設,仍難脫干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