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如果我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闖紅燈被罰1800,那有多少是用在改善交通呢?
1800(元)*0.75(分配給直轄市政府)*0.12(指定改善交通用途)=162元
其餘的1538元是有去贊助沒啥用的友邦了?還是蓋蚊子館?放煙火放掉了?被里長吃喝掉了?
正確用途應該是去宣導民眾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
例如
(1)無照駕駛罰6000元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撞掛人的時候,強制險是不會幫你理賠200萬的
(2)停紅線罰600不可怕,可怕是如果因此和肇事有關,要負擔30%以上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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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節錄部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
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