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行人穿越道停讓行人仍收罰單 法官:距行人不足3公尺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2023年5月14日 週日 上午6:30
陳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69巷行人穿越道,左轉時遇有行人穿越,被一名女警攔下開不停讓行人,收到1200罰單。陳男不服指控他等行人都過了才走,法官依女警證詞,機車距行人不足3組枕木紋,不符3公尺規定,駁回他的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3日下午5時34分,騎型機車行近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69巷行人穿越道,左轉遇有行人穿越時,被汐止警分局員警目睹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開出罰單,監理單位裁處1200元。
陳男主張並沒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他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等行人通過後見號誌轉為黃燈,一側行人已背對機車離去,另一側行人則停止穿越行人穿越道等待下次綠燈,他才騎車前行。
陳男說,不料通行到一半,遭一名女警以百米姿態跑來,當場舉發原告,並要求他在舉發單上簽名,他已禮讓行人,員警仍開單,太不公平,扣點也讓他留下汙點,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機車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雙向行人確已行走於路口穿越道上,機車應暫停確保行人優先通過,但仍逕予通行,違規事實明確。
女警證稱,當時馬路兩旁人潮很多,依當時號誌,如陳男停等禮讓,仍可順利通過,他未與其他車輛一同停等,逕自穿越人行道,她確認車輛距離行人不及3組枕木紋(不足3公尺),當場攔停舉發原告。
法官採信女警證詞,認為她受有專業訓練,並無誣陷理由,並勘驗蒐證影片,發現兩側行人均通過行人穿越道,當時機車距正通過中的行人不足3公尺時,機車仍持續左轉,顯然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前些天我就遇到這樣狀況,在一條四線道大直路的中段有設斑馬線但無號誌燈,我看有個行人要過,就停下來等他,但只有我停,其他車還是呼嘯而過,他左右看一看後就比手勢叫我先走,這時我若被檢舉,不知申訴是否會過?

ilovesinging 他如果已經走了一半,你被檢舉的話,一樣會被開單,申訴也不會過的。我出國時,剛開始也是不敢過馬路,總是要汽車先走,但是他們總是會堅持讓行人先走,不知道是不是也是罰很重。

這樣做只顯示執法的警方 "毫無路權概念" ?
警方可以自己寫個和法規完全不同的函?
法規明明是以「時間更迭」方式,行人使用前一段時間,汽機車使用行人通過後的下一段時間,根本就不是拿距離來劃線?劃個3公尺?
是時間不是距離長度!
執法的下級機關 ? 永遠凌駕上位的法規 ?
未依法行政 !
我國為大陸法系,應嚴格依據法條,那能自創什麼3公尺?
汽車 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誰先誰後,使用路口的優先/停等次序)
法規如何描述"路權" ?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路權" 之 擁有路權 及 喪失路權 ←由法律授予及收回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行人通過後 , 時間更迭, 法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路權轉換給了汽機車
時間過了 ,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定義的汽車包含有機車在內)
法規很清楚 ,標準就是 時間更迭 , 路權轉換是前一段時間(行人先行通過,汽機車停等)和後一段時間(行人通過後, 時間更迭 ,汽機車就重新取得路權了!)
警政署:車頭距斑馬線行人3公尺內就取締??
法規當中根本不存在什麼 3 公尺 ???
執法標準是從那裏來的 ?
在積極的"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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