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職業駕駛要求檢舉人要通過考試」是反智的訴求??

前言:
幾個月前,本人曾經在01發表過一篇文章,點我
剖析「違規人一昧要求檢討檢舉制度」的邏輯是缺乏法治精神的反智邏輯,
時至今日,版上那些被我點過名的人,除了把我黑掉之外,
其言論依然反法治,無法提出任何一點基於「邏輯」的論述

這幾日看到「職業駕駛」的抗議,
不意外的,版上那些缺乏法治素養的發言又再次出現

我就直接說了,「職業駕駛的訴求」:大部分都缺乏邏輯,他們的訴求不完全是出於為職業駕駛創造更良好的工作環境,而是以「對用路環境的加害人姿態,偽裝成受害者」所提出的反法治的訴求

為何我會這樣說,以下開始說明

(當一個人對你提出訴求時,你必須要剖析它的訴求是否與現實之間存在矛盾,
然後再剖析它的立場動機,接著你就能知道到底需要不要理會他的訴求)

先看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所提出的五大訴求

1、汽機車格退出道路、人車分流
2、設置只允許臨時停上下客專區
3、記點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4、檢舉人要通過考試,同時檢舉時要配戴識別證


可以看出,不能說這五點都毫無建設性,但彼此之間確實存在著矛盾,而且也不符合現實,我們拆解開來看

1、汽機車退出道路、人車分流
2、設置只允許臨時停上下客專區


換言之,你們職業駕駛認為「是因為路邊沒有足夠讓你們載客的空間,才導致你們經常違規」

但真相是:紅黃線臨停,根本不在民眾可檢舉的範圍之內,
真正能讓民眾檢舉你們的,是你們為了載客而做出的離譜駕駛行徑才是大宗!!

「無視後車,打了方向燈(或是沒打方向燈)就直接切換車道」
「在各種莫名其妙的路口接送客人,嚴重阻礙交通」
「無視道路標線,慢速游移在兩車道間搜尋客人,讓後車無所適從」
「毫無底線的並排停車接送客人,後車行車風險大幅上升」
這些才是你可能吃到檢舉罰單的真正理由,紅黃線臨停不是!

現實的交通法規中,在紅黃線不可檢舉的情況下,扣除掉前述完全不可臨停的地方,
留給職業駕駛上下客的空間也絕對夠多,
你載客也就一兩分鐘的事情,根本無法滿足能被檢舉的要件!
且,中華民國的馬路可不是整路插滿消防栓和公車站牌,
就算完全沒有臨時停靠區,你也能在法律不允許檢舉的紅黃線載客,

已經如此寬容了,你還非要在完全不可臨停,且開放民眾檢舉的地方載客,那只能怪你自己!
至於路口,因為客人總愛在路口攔車,那你得去怪客人,而不是怪路口不讓你停!
並排停車呢?雖然有停車二字,但本質上跟擋在路中間沒兩樣,是誰給你的勇氣在道路中暫停!

都已經有這麼寬裕的空間、寬容的檢舉法規存在,你還能被檢舉
那顯然是你們職業駕駛自己的問題更大,
而某些職業駕駛長期在路面行駛,為搶載客養成的惡劣駕駛行為,
並不會因為前兩項訴求被滿足,職業駕駛常見的違規行為就消失
何況,你們的前兩項訴求,跟你們被檢舉的事由根本沒有太直接的關係!

3、記點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從你選擇當「職業」駕駛開始,你就已經受到中華民國針對職業駕駛人的特別法律約束,
這種基於職業別的法律約束,在各種職業裡司空見慣,
你是「職業駕駛」,你就要比一般駕駛人負擔更嚴格的法律責任,

所謂「符合比例原則」的訴求,在我看來就只是不想為自己的職業負擔責任而已

你被記點,是因為你違規被開罰單,
先不要管你是怎麼被抓到的,根本原因是「你違規了」
中華民國道交法,對於「甚麼樣的行為屬於違規」,定義清晰、具體成文

「記點新制」只是讓你在違規後要負更大的代價,而不是讓你變得更容易違規,或讓你更容易被檢舉」!
各項違規樣態的觸發要件,根本就沒變過,
要不要違規的決定權,從來就在職業駕駛自己身上,不要牽拖別人!


你們要求檢討記點新制的核心理由,恐怕是:「不想為違規付出比一般駕駛人高的代價」

就這麼單純的理由,其實真的不要包裝成甚麼冠冕堂皇的話術!

「加重計點並不會讓你們變得更容易違規,而是讓你們在違規前先好好考慮清楚後果!
請職業駕駛尊重自己的職業道德!就這麼簡單!」


4、檢舉人要通過考試,同時檢舉時要配戴識別證


終於來到本篇最值得重點談論的地方,我準備連同支持這種說詞的一般違規仔一起調侃,

先談兩個已經提過無數次的既有事實,我在最上面的文章連結裡提過,這裡不贅述,只簡化

一、檢舉制度的存在是為了彌補警力的不足!
二、交通行政罰從來就沒有、也不需要去負擔「改善交通」的全部義務!檢舉制度當然也不用!

違規會挨罰,單純是你對不起手上那張駕照,違反了國家給你路權的同時,你應該遵守交通規則義務,
就這麼簡單!

針對那些提出、或是支持「檢舉人需要通過考試」的人

我假設你們那顆缺乏法治素養的腦袋裡,有以下三個理論(如果誰有第四個,歡迎提出,但我不認為有,因為腦袋沒在用的人,思考方向通常很單一又自我,不擅長作全面性論述)

核心問題:考核內容是啥?目的是啥?


如果所謂考核是涉及對於交通法規的熟悉程度
每個用路人能考取駕照,就已經證明自己有一定程度熟悉交通法規了
可以假設有駕照證明用路人有基本的法規認知,
還需要另外考試來證明啥?脫褲子放屁嗎!!
難道交警開單舉發所用的法規,跟檢舉人檢舉所適用的法規不是同一套嗎!!
所以這完全是不成立的論點

如果所謂考試是涉及「取得某種公權力」的權限
這跟「考取警察資格」或「取得公務員資格」有啥區別!!!

何謂公權力?眾所皆知,不是所有公務員都擁有公權力,但公權力一定只有公務員才擁有

何謂公務員?
「刑法」中稱公務人員者,必須是「依法令」執行公共事務,且具備法定職務權者。
公務人員法則更明確的定義「身份工務員」,需是受有俸給的政府或是公營事業人員者
「國家賠償法」中最廣義的公務人員定義,至少都必須是「受委託」的團體或是個人

依據,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可以很簡單看出:檢舉制度的行為對像,就是一般大眾,不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沒有一點點涉及到「公權力」的問題
原因很簡單:因為民眾就只有提供證據的管道,但沒有任何可以製單舉發的公權力!!


這就會形成閉環:「因為警力不足,所以需要民眾幫忙檢舉;但要求民眾需要考取公權力,成為專職的...交警???然後沒人願意,又因為警力不足,所以需要民眾檢舉.....無限迴圈」

要求檢舉人要經過考試,卻連「到底要經過考試要取得甚麼資格或權利?」都說不清楚!
這種思考不周的議題,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缺乏討論價值!
所以這個論點也不成立

如果考試的意思是:「國家委託團體或是個人」進行交通違規檢舉,並給予勞動報酬
那麼提出這種論述的人,理所當然必須展開說明:「這種團體或個人應該給予何種程度的公權力?」

如果只是「能檢舉」,那與一般民眾有何異?
一般民眾檢舉只是提供證據給執法單位,製單舉發的權限在交通大隊
法律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7-1 條: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經查證屬實,警察機關「應」即舉發。
當憲法已經賦予了民眾檢舉的法律授權,

此時,針對國家而言,已經擁有了廣大的用路人,依據自由意志決定是否檢舉
花公帑來委託「團體或個人」去執行檢舉,除了「專門蒐證檢舉」之外,其餘的權限與一般老百姓無異
效益有限的同時,所聘人數還會受到預算限制,違反了96年增訂道交法檢舉制度的目的!
浪費公帑,又脫褲子放屁!

如果「受委託的團體或國家」除了蒐證外,也同時具備執法權(製單舉發)
那問題就嚴重了:「這與交通警察的部分職權重疊,卻不一定需要受到完整公務員規範所約束」
這會產生很嚴重的社會問題,以及法律授權授權問題!
問問你自己:「如果檢舉你的人,不是警察,但可以檢舉的同時直接製單舉發,你同意這種事」??
顯然你根本不可能同意不具備警察身分的人卻擁有製單舉發的公權力!法律也不可能允許!
所以這個論點也不成立
這又又回到前述問題:你的訴求到底要解決甚麼問題?

你提出一個現行制度就已經有完全可運作的方法、新建議在法律上也不可能賦予法律授權的奇怪方案,
然後解決不了用路環境的任何問題,遏阻不了違規,反而是變相鼓勵違規
這讓我不得不認為,你只是單純想提高檢舉門檻、消滅檢舉制度而已



因為總是有些人腦袋不好使,所以以下做簡單的整理

1、汽機車格退出道路、人車分流
因為你家職業駕駛不太常需要停車,所以你就要求路邊不要設停車格???臉皮哪去了?
人車分流,你就能完全不違規了?你確定嗎?

2、設置只允許臨時停上下客專區
就算完全沒設臨時上下客專區,路邊紅黃線你一樣能臨時上下客,根本無法檢舉你!你邏輯哪去了?

3、記點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你是職業駕駛,先天在違規代價上就不可能與一般用路人一樣!不爽你可以不幹!

4、檢舉人要通過考試,同時檢舉時要配戴識別證
通過甚麼考試?考取甚麼資格?換去甚麼目的?語焉不詳、邏輯混亂、思考不周,連基本的立法目的都違背!

所提出的所謂五大訴求,不僅完全看不出能對用路環境有任何改善,甚至充斥的本位主義
其實根本就能用一句話來說明:職業駕駛們不想為自己的職業承擔責任

當然囉,因為職業屬性的關係,做為比一般用路人有更高機率收到罰單的個體,
職業駕駛人對於罰單記點和檢舉人制度深惡痛絕,是可以理解的
但有些人不是職業駕駛,支持這種完全不是基於公眾利益目的的提案,那就讓人難以理解了

不過本人調侃也調侃了,酸也酸了,總是得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我深信守法的習慣是罰出來的,把現行一切交通法規罰款提高5倍,我相信就算取消檢舉制度,你也會乖乖地不敢隨意違規

二、我深信大眾需要被教育,請政府拿交通罰款進行道安宣導,用具有質、量、多渠道、多載具、多型態的宣導,每天打開手機觸目所及的就是「不要在路口及公車站牌前攔停計程車」,把民眾應該知道的「觀念」正確地傳達出去,當然「」裡的內容可以是任何有關交通安全的觀念。只有長期性、有目的性的入戶入腦,並且讓民眾深以造成社會困擾為恥,道安教育才算成功

三、職業駕駛若覺得「違規是不得已」,你只會讓我覺得你把錯推給民眾。只要你們團結起來,看到民眾在不正確的地方攔車,你們一律拒載,搭配政府的宣導,叫不到車的民眾很快就會知道該到那裡才叫的到車,很快你們就能心安理得的在不會被檢舉的地方載客


以上

以下為補充

我知道接下來我會看到一些毫無邏輯的詭辯
1、你最好一輩子都不會違規
2、檢舉人自己也違規
3、道路設計太爛,不得不違規
4、檢舉人躲在暗處算甚麼
.....等等之類的

說真的,這種低層次、又缺乏邏輯和公民道德思維的內容,我連打臉都懶
如果有誰真的以那種喜歡臉腫的奇怪嗜好,歡迎到這棟樓來挨打,點我

套一句我曾經在別棟樓說過的話:
【大抵上,我不喜歡檢舉制度,
但,我依然認為檢舉制度有其正面積極性,
因為我在開樓時就已經清楚的定義:在違規者意識到自己需要檢討之前,討論與自己無關的個案都是詭辯,
也就是「如果民情凌駕於法治之上,成為某些人認為違規不該被舉發」的理由時,那檢舉制度就有存在的必要

「既然有人不認為違規會增加其他用路人的風險,那就罰到你知道為止」
等你真得具備公民意識了,再來談檢舉制度要怎麼修】
職業駕駛要求檢舉人要通過考試

這個很簡單啊,通過的人都會有個人資料(有錢就有資料),
查一下誰在這裡出沒就可以抓到人了啊
抓到人之後怎樣處理就呵呵了
yalee1026
可是現在檢舉都要記名欸,不需要考核就能找到個資了
movies
找警察的還要多幾個步驟阿,路邊實名制少了比較多步驟
Jason kid wrote:
先看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所提出的五大訴求

1、汽機車格退出道路、人車分流
2、設置只允許臨時停上下客專區
3、記點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4、檢舉人要通過考試,同時檢舉時要配戴識別證...(恕刪)


你好認真討論職業黃的需求!
現在的小黃都會乖乖打方向燈了!沒有一張罰單交不會的交通規則,如果有就再來一張!
有一個法條,市區幾乎70%以上的停路邊的車
不分職業或一般民眾,通通違規了,而且是能檢舉的法條
那些魔人一路就能檢舉不停,因為太容易檢舉了
除非計程車跟上下貨的人,都是去停車場 才能完全避免

叫個計程車、或是快遞來了,叫你走一公里去某某停車場,你要嗎?

檢舉人要考證是個思路,實際上以台灣的立法速度,沒賺頭的根本不可能實施
配戴識別證,這也是搞笑找話題的吧

一個路段,幾%的範圍劃黃線,是目前看到唯一一個比較有建設性且可行的

汽機車格退出道路,那要政府有迫力大力興建停車場
而且要求有車的人至少要買或租一個車位,才有可能實施
Jason kid
Leonarka 看不明白文意真的不要勉強自己加入討論;請你回答:在現行制度下,你在甚麼情況才會因為紅黃線臨停被檢舉?
Shuuta
『一個路段,幾%的範圍劃黃線』,所以問題在紅/黃線的%數?那關檢舉人要不要考證屁事?!~
紅黃線停車目前不能檢舉,除非是路口。
說真的,若開放考試,就是考過有執照。
未來如果多數人有檢舉執照,
那會不會又要檢討了,
無限迴圈。

贊成提高罰金,這是最簡單暴力的方法。
AllenTang3434
這是否代表通過考試的人, 是被賦予公權力呢?
YSL30
AllenTang3434考過就有公權力ok的啦(還要上課、常訓、分發)、、記得穿上警察的制服嘿
會吵的有糖吃啦,
尤其是立委的智商「高」到不行的台灣特別有效
跟幹話聯盟認真就輸了
名字取得這麼好聽
結果不過就是個無作為、無意義的民間團體
價值就是記者要寫作文交作業的時候
出來講講幹話而已
搞不好還有跟記者收取費用
Jason kid wrote:
3、記點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職業駕駛只要違規一次就記滿
終身不得考照,這才是符合比例原則
他們真的想這樣做?
風~~
多數檢舉人還算正常
就一些惡意人魔還會一路跟蹤檢舉

你會說不違規就不會有檢舉 那你知道自己每次出門也都在違規嗎
遇到停字你有每次都完全停嗎 壓線都有打方向燈嗎 變換車道方向燈有打到底嗎
我相信別人的違規都是違規 自己的違規不算違規
BlueSky5230
你在反問別人能不能做到的當下,等同於你否定法律的約束,因為你骨子裡就不想守法,所以把大家都染黑攪在一塊,變相地說法就是要殺就把全部殺光就不會有違規這事情發生,你敢嗎?你這種說法很垃圾。
leolionn
有阿.. 這些不是本來上路就該做到的? 沒做到或不小心沒做好就是罰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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