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要回家時, 經過每次都必經的 6 米左右的巷弄
結果一轉進來, 就看到巷弄兩邊的紅線一邊停著一台保時捷, 一邊停著一台特斯拉, 兩台車嚴重影響車輛通行而 "自私的不去在意其他車輛根本無法通行"
兩台加起來就快上千萬的車子, 結果距離不到 2 米就有兩個私人收費車格 (U park 那種) 竟也不停, 開的起幾百萬的車, 就是小氣那幾十, 一兩百元的停車費!
台灣為何是一個那麼不會替別人著想的社會? 試問深夜如果有緊急車輛 (消防車, 救護車等) 需要通過, 這種自私的人真沒想過自己的自私自利很有可能會釀成大禍?
台灣的道路長期以來有兩種很奇怪的現象; 一是警察開單很多人不服, 二是那種會一直違規的就是會一直違規; 多次酒駕的, 多次違停的, 多次超速的, 多次惡意飆車的, 多次不禮讓行人的, 多次不遵守道路號誌的.
先說第一種, 警察有開單業績壓力, 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也就是警局上面規定一個員警在一定的時間內需要開出幾張交通違規罰單的業績壓力), 所以有很多警察就很清楚守在哪裡可以守株待兔, 很容易可以抓到道路違規的駕駛, 如果抓到的是上述的第二種 "累犯" 那倒也沒甚麼好同情的.
問題在於台灣的道路設計真的存在很多問題, 有多少人是真的無意間犯錯而被開單的?
台灣的交通處罰條例, 早該大改了 - 反正現在電腦科技很發達, 應該可以很簡單的記錄用路人違反交通規則 (被警察逮到或是被檢舉) 的歷史記錄.
好, 今天一個用路人被攔下了, 他的藉口是對於當地的號誌不熟悉, 警察應, 口頭告知其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實, 如果是初犯, 不用開罰 - 但還是馬上被員警的手持電腦記錄下來違規地點跟事實.
如果該用路人下次不管是不是在同樣地點, 或是有著一樣的違規事實, 員警開單前查看到此用路人有 "相同前科" 那就不好意思了, 第二次就是罰兩倍; 第三次就是罰六倍, 第四次甚至可以扣車輛等強硬執法.
相信這種既人道 (第一次犯錯可以免罰), 但又可以重罰 (如果你敢一樣的違規事實犯兩次或三次) 應該是我們執法單位該去落實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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