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微罪不罰抵制惡意檢舉,但是要有規則!

交通罰則太低=廉價=違規沒關係
造成交通混亂事故頻傳
交通規則形同虛設

有些地方交通設施沒這麼完善
成為檢舉魔人蹲點找碴目標
讓沒惡意的用路人不堪其擾

我覺得
微罪不罰,不是放任違規
而且要明定檢舉門檻,增加檢舉類別
搭配違規重罰
抵制惡意檢舉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
還能提高檢舉效率,避免魔人閒閒沒事灌一堆無效案件

應該要抵制的惡意檢舉例如:明顯蹲點設陷阱在害人違規

微罪不罰不該檢舉例如:路窄彎繞,尾隨前車抓後輪壓線或方向燈提早關閉等對交通無害的行為

政府對於交通還是應該把目標放在提升安全與順暢
這個應該是全民共識
所以應該針對惡意違規的猴子加強執法

檢舉這件事惡不惡意吵不完
為何不同意檢舉魔人說不違規就不會檢舉?
因為交通設施沒有100%完善
土地使用全沒有人人平等
所以對於無害的違規不應該太嚴苛
反而鼓勵多點包容與友善
不要整天緊張兮兮的
但以上前提是,要有個安全守法的社會
所以請加強對那些造成交通有害的猴子加強檢舉與執法

分析一下檢舉魔人
善意檢舉是為了改善交通提升安全,應該鼓勵!
惡意檢舉是一種報復性行為或自卑的反社會人格,用合法的方式在害人又沾沾自喜說我是對的,有病就該看醫生
文章關鍵字
在台灣連殺人都早就已經不罰了
vm
歸 剛欸
hch2006
鄭捷認為自己有病嗎? 都是你們認為他有病阿!! 魔人也是這麼想的.
沒規定有檢舉就要開罰單,開單的警員可自行判斷,去規範老百姓很難,去規範警員就容易了。
真情玉荷包
警察先開單再說~然後跟你說有問題可以去申訴
hch2006
講得好聽, 檢舉魔不舉都是到處陳情, 又在01幹幹叫, 比警察兇多了
尾隨前車壓線?又不是大車擋住視野,前方小型車你尾隨個鳥,不會保持安全車距?交通違規的微罪不罰有明文規定,不是隨便一個路人甲幻想微罪就不罰,要是連甚麼是微罪都不懂豈不好笑?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內容已經排除掉很多不舉發的小違規,會被開單的肯定是違反了道交條例相關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1﹞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2﹞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3﹞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4﹞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5﹞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6﹞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全面開放檢舉
但檢舉限量就解決各方問題了。
例如1 ID 1週 1件。
空殼椰子
你要不要也想個辦法,全面開放違規,但規範一個人一天限違規1次,有沒有相對很寬裕?
hch2006
限縮就幹幹叫了, 如果改這樣, 瘋人院擠爆
gray48816 wrote:
有些地方交通設施沒這麼完善
成為檢舉魔人蹲點找碴目標
讓沒惡意的用路人不堪其擾


不管是哪裡的道路,你違規就是違規,哪來的沒惡意、不堪其擾...

你不想守規矩是你的事情,被檢舉開單了就不要來唉唉叫!

況且開單是警察的事情,關檢舉人什麼事。

hahahrhr
違規擋路其實可以增加法條就解決了
hch2006
市長說要裝區間阿, 關警察、交通部長什麼事 [笑到噴淚]
感覺現在的大問題是道德感薄弱

我只是買便當
我只是暫停一下
我只是接一下客人
我只是買一下東西
我只是在校門口等小孩
我只是找朋友停一下就開走

理由百百種
但都是以自私為出發點
不會因為違規而感到羞恥

而且台灣法律很奇怪
過時就算了
不合理的地方也不修法

再加上就算訂了法條
沒有執行力等於空談
就跟三小 XX元年
還有 成立XX辦公室 一樣
在鏡頭前講得再漂亮有屁用
不就大內宣講爽的而已
CHCHickenROW
違規和呼吸一樣自然
you00792
買便當 這個最好笑 公車司機買便當 如果嘴下去 還會有人護航罵你沒同理心 幹 上班偷雞摸狗 還可以這麼大聲 這肯定有讀過廉恥阿 簡直毫無羞恥心可言
可以很多種操作
1.三振條款
先調整全部的罰金,然後主張首張罰單裁罰原價1/5,當同款罰單到達或超出三張後改為由最高罰則裁罰
(好處就是有效制止惡意違規,又善意提醒不小心違規的人)
2.將罰金提高到讓位卻步的高度
(好處讓駕駛成本增高增加駕駛人專心或考慮大眾交通工具)

很多細節可以談拉 隨便寫一夏都有只是沒人要用
you00792
= =我看過有人一個月被開七張 這時我不在意他被罰多少錢 而是 幹 這種人不用吊銷駕照嗎?台灣駕照真的很好考
foster_yen wrote:
況且開單是警察的事情,關檢舉人什麼事。

啊政府要微罪不罰抵制惡意檢舉關檢舉病魔什麼事
笑死了
就違規還要分輕重?
為何不直接廢除法條就好?
chuleei
罰金有高低之分就是對應違規輕重啊!!
yujang21
違規罰金應該單一價格,不然基層人員怎麼做出判斷,心情好都開最低,有上新聞就開最高? 每天在冷氣房訂出這些罰金規則的官,只是在整基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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