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更新警察回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各款,須有「針對性」與「持續性」行為。經檢視您所提供之影片,未發現意圖使他車發生交通危險之故意(行車糾紛、攔車叫囂等),尚不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本案另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舉發在案。僅舉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罰3千至6千元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難以達到警惕效果= = = = =後車嚇到急煞冒白煙然後前車連續多次危險變換車道逃逸,後車氣到緊追上去...前車車牌像是 AWX-8603?有大大能幫確認車籍資料嗎
Freedom.Peace wrote:後車嚇到急煞冒白煙然...(恕刪) 紅車向右閃躲重踩煞車輪胎都冒煙了,白車行為是急切於車前,刻意阻擋紅車行進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沒有逼車問題, 只有龜車又沒有道德問題龜在內側, 人家加速從外側要超車, 你龜車又加速不給超, 又不是每一台超車的車性能都很好, 人家樸實的打了方向盤不管你龜車, 就好比龜車也不管別人安全不安全, 忽快忽慢。被無視是則好而已, 沒有逼車。再次強調, 龜車對台灣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的危害比你想像的要嚴重很多, 一台龜車就可以讓大家整個動彈不得忽快忽慢的龜車(龜內側人家要超車又不給超還加速, 那為何不一開始就開快點), 更是危險駕駛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