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人後方刷行人,是否有違規?答案......不一定2025年中壢分局:有違規---------2023年板橋分局:沒違規---結論就是要看警察的判斷警察說有就會開單--開下去民眾收到罰單有疑慮就訴願、行政訴訟--相反民眾檢舉,收到沒有違規,結案。有疑慮就地檢署告發圖利答案真的不一定條例 規則 細則完全都沒說到從後方刷是否違規全部都是警察自行判定的
這不是告發圖利講個真實案例,以前我們公司的法務騎車被攔,接著警察亂開單(與事實完全不符)態度又很惡劣,於是直接提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登記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是公訴罪不得和解撤告,後來聽說分局長出面也沒用...基本就是一年起跳...碰到狠人不是講一句可以去申訴就好了,尤其是像這種全程都有影像紀錄的案件...以往案例從後面刷卡行人跳開也只能開"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這個案例有停下等行人通過後才前進,罰單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有跟警察說明又有影片舉證,若提告當然也有可能說沒看清楚誤開或法條錯誤檢坐不起訴,但警察以後開單會更謹慎
A辣愛怕跑 wrote:前後三個枕木紋是合理...(恕刪) 我這比較可怕。唉這麼大聲。真的不少行人,折返跑。 台灣為意外嗎。我只能送這些人,這首歌。這首歌,有被管妹回收過。有腿,有胸。有臉。有臀。希望這次不是不懂台語的管妹。我在拚拚看,這是賴總統說的,就剩下音樂。記得幫我+5 +++ 被回收也就算了。01 管理員 有些不是台灣人,不懂台灣民俗。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從行人後方刷行人,是...(恕刪) 基本上是不得進入行人『行進方向三公尺內』且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同時符合上述兩條才構成違法所以從行人後方過沒有三公尺限制行人沒走在行穿線上也可以不禮讓因此這個就是警察亂開單這事更扯的是上新聞後警方又繼續胡扯說騎士機車緩慢前進並沒完全停止所以確實沒禮讓行人但行人經過時騎士前輪根本沒壓到斑馬線也沒擋在行人行進路線三公尺內完全就合法沒違規警察卻還在官官相護的撒謊但也自知難敵輿論所以找了個藉口撤銷罰單現在警察真的很多是爛透了以下警政署解說:================================================警政署提醒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即構成違規要件。 二、機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則構成違規要件。
整個問題就是機車病, 社會以法規治療又標準不穩定機車病:(1).自以為是:以為騎機車就油門剎車, 沒什麼了不起, 不人知道駕馭幾匹馬力的機械動力該有的責任(欠缺敬畏的心, 1匹馬發狂人都拉不住, 更何況幾匹馬力在手上的機車騎士, 怎可不知其可怕)(2).懶病:不走路, 不知同理心。更不了解為何行人及單車路權最大, 因為他們是靠自已的力量前進, 最環保最弱勢, 因而有最大的路權。(3).笨病:防禦駕駛觀念教不會,就是只要有人有車就是有路況,不是嘿嘿, 塞車了只有我暢行無阻, 然後他就撞上了。(4).蠢病:身在全台灣最危險的交通工具上, 又要騎到50以上,出事再來後悔(甚至沒有機會後悔)PS.機車時速50以上傷亡急速攀高, 到80公里以上幾乎100%的傷亡率,100公里以上死亡率幾乎100%肉包鐵的交通對策:(1)保守以對 (2)儘量有其他交通工具配合,減少使用機車 (3)如果你的錢只夠紅黃牌重機及汽車二擇一,先買汽車, 如果你是女生你的男友老公執意為了自已嗜好先買重機,妳的風險會很高很高,建議快想辦法.....除非買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