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時,仍可能負部分責任!

當計程車司機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時,雖然行人違規在先,司機仍可能負部分責任:

1.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若司機未盡注意義務(如未減速或未注意斑馬線),可能構成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2. 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非故意,只要有過失導致死亡,仍須賠償。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裁定金額。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62條
 若未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肇事未報警,可能被罰鍰或吊扣駕照。

簡言之,行人違規不代表駕駛完全免責,是否負責需依具體事證與注意義務判定。
只要有人死亡 受傷 都是有責任的。
過失罪 range 滿寬的 主要看有沒有合解 就是靠 鈔能力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在 高雄 要 綠燈停 紅燈行

法官 也是 會 依照 這個 江湖規矩 來 判決的
要不要 來 賭賭看
葉梓楓
真5
小保羅155 wrote:
當計程車司機...(恕刪)


法治國家?好笑!

huang635555 wrote:
法治國家?好笑!


法規不要做半套

行人通行鈕做好做滿最安全,行人通行時不會有車經過,要保護好華國巨嬰

跨越五百障礙可以撤除
Harvey norman
huang635555 罰太輕了 ,行人闖紅燈應該要重罰[笑]
黃莫言
覺得,樓主列的1、2、3都不成立。

1. 綠燈沒義務注意闖紅燈行人
2. 對方闖紅燈,我方無過失
3. 行人優先,但大概限於無燈號、閃黃或閃紅,行人紅燈若行人仍優先,行人是絕對路權,夠那麼行人燈號可以廢了。
cougar740225
反過來說,行人可以合理跑到路中給車撞詐財?反正開車的都有責任這樣對嗎
買方市場
如果沒有這一條, 一定就會有人逮到別人犯錯的機會, 故意一腳油門撞死他
heliun wrote:
覺得,樓主列的1、2、3都不成立。
1. 綠燈沒義務注意闖紅燈行人
2. 對方闖紅燈,我方無過失
3. 行人優先,但大概限於無燈號、閃黃或閃紅,行人紅燈若行人仍優先,行人是絕對路權,夠那麼行人燈號可以廢了。

1. 但你有義務注意前方狀況
2. 這個需要舉證你沒有過失, 無超速, 無酒駕, 視野狀況不佳, 行人動向讓你來不及反應等等
3. 行人在有號誌的行穿線上闖紅燈, 你一樣不能撞, 所以才叫行人是帝王
但你可以不禮讓行人先走, 行人違規已經喪失絕對路權
這種案子最怕的就是家屬獅子大開口, 利用死人要錢
新聞當事者做法是特別了點, 但並非無策略使然
先示弱與家屬達成和解, 在法庭上再證明自己過失很小甚至無, 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
韓信為了生活都能行跨下之辱, 撞死人向家屬下個跪乞求原諒只是小事
ps4139
如果可以得到家屬原諒,要我跪都行,但大部分還是要靠錢才能解決阿
Pharmq輪
第三責任險保下去,讓他們去跟保險歡
交通事故難免
社會公平正義
有賴司法判決

媒體教育功能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781&t=7172233

看看大陸的與論怎麼報導
而法院又是怎麼判決

看起來號稱法治
根本人治又矯情的台灣要加油
犯罪者有人權而受害者的人權?
恐龍在台灣不只沒有絕跡
竟然連打字恐龍自然就拼接法官
司機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時,所需要負擔的責任會根據個案情況和「雙方過失比例」來判斷,可能涉及以下三種責任:

1. 刑事責任:過失致死罪
基礎原則(駕駛的注意義務): 即使行人闖紅燈,法律仍要求駕駛人應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義務。如果駕駛人未盡此義務,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行人(即使是在行人穿越道上)等,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信賴原則的限制: 雖然在某些情況下,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可以信賴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規則(信賴原則),但若駕駛人能預見或已看到行人違規,或駕駛本身有重大違規(如嚴重超速),則信賴原則可能被排除,仍須負起過失責任。

實務判決: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過失。例如,若駕駛人嚴重超速(時速破百)撞上闖紅燈行人,即使行人違規,法院仍可能認定雙方肇責各半,判處駕駛人過失致死罪。但若駕駛人已善盡注意義務,且無法預期行人突然闖出,則可能被認定無肇事責任,免除刑事處罰。

2.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依過失比例負擔: 即使行人有闖紅燈的過失,但如果法院認定駕駛人仍有部分過失,駕駛人(或其保險公司)仍需對行人的死亡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項目: 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扶養費、以及對家屬的精神慰撫金。

比例分攤: 法院會根據交通鑑定報告認定雙方的過失比例。例如,如果行人過失佔70%,駕駛人過失佔30%,則駕駛人僅需負擔總損害金額的30%。

3. 行政責任:交通違規罰鍰
與事故責任分開認定: 司機若有其他交通違規事實,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繫安全帶等,仍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接受罰鍰或其他行政處罰,這與事故的民、刑事責任是分開的。

總結來說: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處理「司機撞死闖紅燈行人」這類案件時,重點在於**「路權」並非絕對**。行人違規是肇事原因之一,但駕駛人並不能因此完全免責,仍須遵守「帝王條款」(駕駛轉彎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及一般注意義務。最終的責任分攤,會由檢警和法院依據交通鑑定結果,綜合判斷雙方在事故中的過失程度來決定。以上為Genimic回答。
個人意見,除非司機都遵守相關法規、無超速及遵守車前狀況,並能證明是行人突然衝出致司機無反應時間避免車禍,但我想可能很難。
光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條款就能保證~沒有任何一方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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