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從汐止搬家到內湖,這月收到第一份水費帳單讓我嚇傻了,使用度數竟高達110度!另外帳單還多了一項污水處理費用,這以前在汐止是沒繳過,但找了一些資料發現原來住台北市都會有這個項目收費,那就算了,但我們兩夫妻加一個小嬰兒兩個月的用水量會到110度,一度水=1000公升,110度=110,000公升,除上60天=每天平均用水是1833公升!相當每天用掉918瓶2公升裝得可樂瓶裝水量,這....我怎麼想都不大可能吧!而之前住汐止時,每次的水費帳單大概都在27度左右而已,110度的用水量覺得好像已經達到營業用水量了吧。
想請問這樣我可以請自來水公司來家裡查水錶有無問題嗎?還是有什饃其他建議的處理方式?
感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