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是透天房屋,左右都黏在一起,正對大馬路,後面有窗戶,但後面是別人的土地,最近土地主人想要蓋五層樓高的房子,但地主似乎不想留一點縫隙給我們,也就是打算粘著我們家的牆壁直接蓋上去,一蓋下去之後我們家的光線完全就被遮住了,而且整間房子的空氣會變的相當的不流通,最需要光線的地方是客廳,偏偏光線被擋住了,我們是有意願要跟地主買一小塊土地,但是地主似乎不肯.
我想請問1.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地主賣土地給我們?或者有沒有什麼法律有關這種問題?2.如果真的蓋了,那之後房子的採光和空氣流通的問題該怎麼處裡?
babywei wrote:
後面連著你家牆壁蓋上...(恕刪)
如果是在民國九十三年(沒記錯的話)以前,防火建築物後側境界線應留設1.5m的防火間隔,也就是俗稱的防火巷,而之後便以防火性能做規範,防火間隔規定如下: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樓主鄰地的地主如果那面牆都不開窗的話,就可以臨地界建築(但仍需留設碰撞間距),但如果有該面牆有開窗的話,就必需離地界1m以上,且滿足上述的規定。理論上樓主當初建築時,理應退縮,突出的部份有可能是違建,但詳細的情形還是必需調出當初的竣工副本圖來檢討比較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