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L事件反向思考,買方法律責任問題?

如果網購廠商真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個人以為這樣會讓國內網購商更注意內部控管,以及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反應,讓貨品標錯價、給錯折扣這類錯誤減少。網購商將內控成本外部化,引起公憤的事件數也會縮減。

相對的,廠商在內控上付出更多成本,這些成本最後勢必由消費者負擔。所以假設Dell 被公平會重罰,以後類似的事件應該會少許多,但消費者也要負擔廠商增加的內控成本。
先聲明,我沒買DELL的東西。

我覺的DELL這次所謂的價格錯誤事件,比較大爭議是在DELL出錯不是在產品的定價標錯,而是給了一個超級優惠的折扣價。

今天如果是定價標錯,你可以質疑買的人是明知DELL犯錯而去貪便宜。但DELL給了一個超級折扣,一般人如何去判斷這個折扣是否合理?

平常一件1000元的衣服,標價打成100元跟寫1折大優惠只賣100元,這兩者的表意是一樣的嗎?


另外信用卡訂購的部份,純就是否已付款我覺的值得大家思考的是:信用卡是一種支付方式,DELL在取得買方信用卡付款的所有資料時,就如同已拿到買方的簽名即期支票,有權去向銀行要求支付。今天買方的認知為我下訂單時已給錢了(支票交給你了),賣方可以說我支票又還沒去銀行領所以我實質上是沒收錢? 當然DELL加註的合約接受條款,是另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
t7707051 wrote:
但消費者也要負擔廠商增加的內控成本


內控成本消費者吸收??
那你真的想太多了
如果他還想在市面上競爭的話
只要別人便宜他很多
他還是要自己降價賣

而且所有廠商會注意
那也未必
講白了是dell自己系統不好
Pchome連網站上都不好查到客服電話
人家也做得好好的
電腦工程師,有問題可以找我討論 Raxel
大大你錯了喔~dell在拒絕出貨後~只要對方提告~也可提出抗告喔~
說明白一點啦~用那些賠的錢去告對方都划算,消費者有多少時間和金錢去和對方告啊!
人家是什麼公司~
只能說有一台就不錯了~還想賺幾台啊!小心挨告呢
只要在購物平台多加一段異常的預警系統程式,
自然可以防止這種一整晚被狂訂的問題 ,
付出成本應該不會太高吧~
第一個提款機的例子,其實很明顯的有機會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要件中
最重要的就是易持有為所有,雖然提款機多給你1000元,但是該鈔票的所有權
還是屬於銀行,但如果默默收下而不予返還或者把它花掉,在法律的評價上,
則會認定你有不法所有意圖,很大的機會會該當。

至於第二個例子,在現在實務判決上來說,只要買方已經匯款或者信用卡付款,
則該買賣契約已屬成立,至於有大大提及是否可以依民法88條來做意思表示有瑕疵
來做撤銷的動作,按本例情形屬於誤寫、誤拿、誤算之情形原則上可以撤銷之
惟但書中設有非因表意人之過失而造成,作為限制。因此應無法依該條情形撤銷之。

至於有網友提及,對於買了幾百台的網友,或許可依照權力濫用,又或者法院可能將其
認定為一單獨的虛偽意思表示,而認定其契約不成立。

以上
買一台的人,可以等著收禮物了。
florida0313 wrote:
文意上似乎可能可以包...(恕刪)


我個人看法,民法154的部分如果對照社會與電子商務演進,網路商城商品標示售價販售行為(非EDM),應與實體商品標價陳列做同一概念解釋。
否則,一來此次DELL案例一開(指的是最終結果朝不利消費者方向解釋),未來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概念將難以建立,經營者只要列上一些文字,消費者將是相對弱勢的一方,也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
二來,不做此概念解釋,若產生與其他法令的處理不一致,恐將影響人民對法概念的混淆。例如,此案若依消保法規做成有利消費者之認定,將產生民法適用上契約不成立,消保法上業者卻須負擔相當責任的衝突。

所以個人衷心希望,此次案例能進到訴訟程序,藉由實際案例的審判爲網路商務相關爭議做一個初步的定向!
Billy.Huang wrote:
我個人看法,民法154的部分如果對照社會與電子商務演進,網路商城商品標示售價販售行為(非EDM),應與實體商品標價陳列做同一概念解釋。
否則,一來此次DELL案例一開(指的是最終結果朝不利消費者方向解釋),未來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概念將難以建立,經營者只要列上一些文字,消費者將是相對弱勢的一方,也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
二來,不做此概念解釋,若產生與其他法令的處理不一致,恐將影響人民對法概念的混淆。例如,此案若依消保法規做成有利消費者之認定,將產生民法適用上契約不成立,消保法上業者卻須負擔相當責任的衝突。...(恕刪)


講的好,再幫您補充一下:

若將之繼續視為要約之引誘同時,廠商利用其任意取消訂單之優勢(ex.3天內未付款訂單取消),進而迫使消費者依網路供應商要求付款。

此時契約卻因企業經營者尚未承諾,而未成立,讓該網路供應商無法律上原因,卻坐擁該價金之不當得利成為常態,實非消費者之幸也。

故規範上,宜將之視為要約,若要將之視為要約之引誘,立法上,宜強制規範企業經營者於發送付款訊息要求付款的同時,契約即成立,以度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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