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jal wrote:看一下你的合約是否有...(恕刪) 謝謝大大的建言,不過這預售屋在今年三月預期就要交屋了,因此建築執照應該不是問題。現在對方一直在崔本票的錢,被對方崔的心好煩,這年也真不好過。已經跟消保官提出申訴,現在只想拖到消保官裁決後才付本票,不過這段期間對方動作頻頻,一直說要去法院執行本票,現在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1.本案沒有刑事責任2.我認為本票不用支付 , 因為房子也還沒過戶到版大的名下沒有對價關係 , 自然無須支付預售屋跟訪問買賣應該有關聯 , 消費者七日內是可以以書面通知要求退款的所以版大以存證要求解除契約是正確的3.建商如果強勢提示本票或申請本票裁定(我猜是不會)可以依上述二點聲明異議甚至最差的結果 , 也可以法律上的不當得利要求建商須提出消費者違約損害的證明否則其請求之部份 , 則屬於法律上的不當得利4.跟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是非常有效的行為主張自己輕率 , 無經驗 , 路過 , 受預售人員影響 , 付訂簽本票契約也無仔細詳看 , 三日內即向建商要求解除契約沒事的~
既然依購屋定型化契約有最低5日的審閱期間,這5日就是"最低",絕對無法比這個低也無法放棄,否則這個規定就完全沒有意義。如果契約不成立,那建商所持本票就無法律依據,應該返還之~不還就告他。趕快書面解除購屋契約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