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在某天訂購一間預售屋,那天匆匆付訂,簽本票,再簽約,完全沒有經過五天的審閱期﹝首次購屋,完全沒經驗﹞。
經過三天後,發現經濟太不景氣,想要退屋,卻被賣方以已經簽約﹝勾選已行使審閱權利﹞,並簽署本票為由拒絕。
為此,我以經寄出存證信函,並向消保會申訴。只是,建設公司要我立刻繳交支票以退回本票,要不就以刑事與民事的手段告我。
只是,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聲明因為建設公司沒有依照流程走,所以合約無效,此時,我還需要交錢以換回本票嗎?
請各位大大集思廣益,並提供小弟一些有關法律層面的意見。
換言之,對方已不可不賣您,您也不可能不買。如一方不賣或另一方不買均屬毀約。不過,建商也不可能走法這條路,更何況刑事根本告您不成。(欠錢還錢何來詐欺等刑事之有)
依您目前的情況,要全數取回訂金加簽約金已屬不可能。我建議您好好地跟建商談,千萬不要再提存證信函的事, 姿態一定要放低,我相信建商多少會退您一點。當然,所退金額您一定不會滿意。
另外,或許您可以自己賣,不過在轉讓的過程中,買方的折價費用,加上轉讓的手續費,也是一筆數字。
或許您也可以跟他賭一賭,乾脆等房屋全部完工後,您再自己賣。當然,這必須評估未來的景氣與您房子的地段。
我18歲時就幫家裡處理過這種事件,建商的嘴臉與交涉的過程..........
最後我選擇站在接待所遠處逮上門的客人............我終於賣掉了家父因一時衝動買下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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