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方式賺到買台北市大安區房子的錢

算是我眼紅好了

有朋友告訴我他赫然發現他們公司的人資主管
私底下自行開設公司 負責人是人資主管自己的表妹 執行業務者是人資主管的老公還有她自己
由於公司每年度定期需要數百人次以及上千上萬小時的工讀生
而他們公司和此工讀生公司已簽約 由此工讀生公司負責招攬工讀生
當然也是在這位人資主管的屬意下選中這家人頭公司
而在這位人資主管的庇應下
我朋友所在的這家年營業額數百億的公司
每年都在付錢給這家人頭公司
而仲介費用都進到這位人資最高主管的口袋裡

人資主管這一年準備二度買房
這次相中大安區
好不愜意

就像開頭說的 算我眼紅好了
這樣子有違反任何法律嗎
還是只要公司有人罩著
她可以繼續穩穩賺下去??

REDEYE7788 wrote:
算是我眼紅好了有朋友...(恕刪)


那你照做不就也很好?

TC
賺錢的撇步太多了, 只是要看有沒有那個腦袋和機會

REDEYE7788 wrote:
算是我眼紅好了有朋友...(恕刪)


很多大企業的高層都是這樣吃的啊~~

指定配合廠商,一定是皇親國戚。

上市公司股東的錢都被這些人賺走了

這些大企業可能已經跌破5元了甚至更低,但他就是撐在哪邊,當血牛。

資本額快千億的血牛,滴出一滴血,這些牛蜱就快撐死了~~

然後減資再增資、減資再增資,虧都虧股東,賺都賺腹內!!

超爽的~~~



sebastian' 9000萬 wrote:
賺錢的撇步太多了, ...(恕刪)




沒錯,膽量也很重要XD

不過機會和關係,大概是關鍵





現在流行派遣

派遣公司只要媒合,就能從廣大的勞力工讀階層抽取血汗錢

應該是犯了背信罪。

叫你朋友把資料搜集齊全,然後給她的主管發黑函就是了!


恐怕沒那個膽?

8859K wrote:
那你照做不就也很好?...(恕刪)
忍忍忍
不然是用薪水買的嗎???

不公不義的賺錢方式就是資金主義的特色 方法太多了

不過錢就是錢沒人管這怎麼來

有錢就碉堡了
REDEYE7788 wrote:
算是我眼紅好了有朋友...(恕刪)


這種狀況企業界屢見不鮮
但你要先搞清楚人資主管是不是老闆還是哪個股東的小舅子
否則檢舉後的秋後算帳小魚小蝦就倒楣了

至於賺錢的撇步確實很多
但有那個腦袋和機會也要看有沒有那個命
撇步通常都不是很正大光明
一不小心就土城嫌惡設施裏再見了
上市公司的一般小股東
如果有確定證據
證明仲介費有超收高過一般水準
就可以提告背信罪

若這是一間全私人的公司
完全持股的老闆也同意這樣做
就沒問題

台灣人法治觀念普遍還不成熟
所以很多人以為偷偷做些壞事
不會怎樣
其實是沒有人提告
有人告的話還是會完蛋

台灣的上市公司
學習歐美的公司股權上市籌資制度
卻又不可思議的去允許公司間進行交叉持股
這樣一來造成集團家族絕對式的壟斷
集團家族只要逮到一間銀行與壽險業的經營權
利用銀行與壽險的極龐大資金去投資自己集團的其他公司
家族就可以以極少的私人股份完全掌控集團中的每一家公司
然後這些公司又以公司的資金(龐大股民提供的)回買該銀行與壽險的股票
這就是進行交叉持股(母子公司都可以互買股票)
這些集團成員就能以法人代表掌控所有公司含銀行壽險
根本不需要私人有資金去支持股權
例如集團到最後只需要投入三十億的資金(做做樣子)
就能完全掌控產值超過三千億的集團眾公司(百分之一)
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惡劣事情
但是台灣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居然允許這種事情發生
立法院那些萬年泛藍就是不修法
泛綠也裝傻不去抗爭只會亂罵
台灣企業的競爭環境就會因為壟斷而爛掉
小而優秀的企業無法與大集團進行資本競爭
台灣最後只剩下又爛又白只會壓榨員工的大型爛集團
完全不敵國外的優秀企業活用人才大賺錢搶地盤
更也導致台灣財團輕易的壟斷市場與商業資源

這類公司的高層經營者權力很大但持股都很稀少
根本也不會替公司的經營用心賺錢與培養人才(公司賺錢他能分配到的很少)
只想著要怎樣把公司賺的錢洗到私人口袋中(反正分的很少倒不如把錢洗到私人口袋)
利用壓榨人力而來的經營數據去應付小股東
樓主說的這只是冰山一角
洗錢到口袋手段還很多勒
最有效的大撈特撈就是海外投資
(不過因為要政府審核,需要付出政治上大額回饋的黑金,讓政治人物朋分)
台灣就是這樣才會越來越墮落
因為開放的法規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
台灣完全不行
可悲~~台灣人民只會傻傻的亂罵
根本不懂怎樣抗議不公不義的錯誤法律
也只會一票票支持永不改革也永遠過半的泛藍立委
*****************************************
討論一下交叉持股的法令:
下列是2005年的公司法的修法,很可笑居然修成這樣
公司法一七九條修正內容,只要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逾五○%,或者與子公司持有其他轉投資公司超過一半的資本,則其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將沒有表決權。

基本上以台灣的上市集團的大公司來說
只要單一股東持股超過30%就可以穩定的實行經營權
更狠的是交叉持股只要不超過50%就可以有投票權(已經明文規定)
例如48%然後私有資金3%
還是輕易超過51%的絕對優勢
這就是我們偉大立委修出來的法律
根本故意替財團開路立法公然允許大規模的交叉持股
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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