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權益若自己不爭取,
難道期待它從天上掉下來?
雇主想把Ivy小姐調職
卻又不提供適當的津貼(500元要幹麻?何況只有半年......

而且增加原本沒有的業務
等於變相減薪(明顯違法的行為)
她本來就有權拒絕
雇主為了大專生實習方案
不肯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擺明吃人夠夠、欺人太甚
支持她爭取權益有什麼不對?
這樣就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我碰到的問題比她還複雜
現在還不是頭好壯壯!
還有
『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構成要件非常嚴謹
不是記三大過就可以不經預告把員工解雇
我很好奇哪來的『判例』?
有人提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許是不錯的方法
不過領完後妳就必須自行離職(老闆一定會這樣要求)
好好衡量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