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The Wingman wrote:
像"殺人犯有人權﹐被害者沒有"這種話也是很可笑。講難聽一點﹐死者是一團泥﹐泥巴是不需要人權的﹐我們也不可能給泥巴什麼權力﹐但被害者在死前﹐也就是還是人形時﹐有享受到人權吧。
至於殺人犯的人權﹐拜託﹐要被抓起來關還算有人權嗎?去監獄蹲一個禮拜再來說監獄裡面有人權。正確的說法是殺人犯有生命的權力。


無聊至極

自己打自己的臉、殺人犯有生命的權力,那那些受害者就沒有嗎?

前後矛盾,靈昏
仇不在他人、而在亡者親人,在沒明言放下仇恨之前,誰來置喙皆是殘忍
MarvinMai wrote:
相信現在馬上去監察院...(恕刪)


版上有人可以先擬一份內容先讓大家去監察院網站登錄陳情案件! 或還有其它管道?
陳情案件登錄 : http://www.cy.gov.tw/mailbox_02.asp
  不想寫信了,不過十打子彈錢我還出得起,用不完的先留著慢慢用,不必還.

  如果希望凌遲,那也OK,我收藏的刀子還不少,可以讓她自己挑.
W.J.L. wrote:
(恕刪)...王清峰說的我都聽不懂…
表達能力太差,該死!
開板的文章邏輯不通,舉例也很爛,零分
三芒星跟六芒星我都愛
The Wingman wrote:
我認為支持死刑的人所...(恕刪)

養犯人只是一個社會必須負擔的成本。
光是這一句就聽不下去了.....
The Wingman wrote:
我認為終身禁即可﹐當然是不得假釋的那種。養犯人只是一個社會必須負擔的成本。...(恕刪)


你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理由說服我..讓我可以很心甘情願的去負擔這個成本嗎??
我倒覺得死刑對於改善治安效果不彰
是因為執行方式太人道了
槍斃就一顆子彈打太陽穴解決了
還可以選擇要不要打麻藥....=.=

假如恢復古代那種凌遲啦~五馬分屍啦什麼的
再加上公開執行
那......
最近廢除死刑的話題相當熱門,大家為此吵的很高興,在01當然秉持嘴砲傳統,且會有小白出來假正義之名進行人身攻擊,這個我想大家很清楚,本來網路就是一個發表意見的場所,會見笑當生氣只是個人修養不夠,也沒啥可看之處,不過我還是想開個文來討論一下台灣的廢死刑之路。

話說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之時,我人在金門,看著電視上說不會提升戰備,但是我們卻在搬一整卡車的彈藥,當晚海防雷達上的確有大量大陸漁船聚集,快退伍的學長說,反正命一條,要打也要多少殺幾個阿共,當時沒路可退,只能默默參加國共這個一甲子的歷史共業,還好後來沒怎樣,但是機槍和彈藥一起擺在射口好一陣子,擦不完的槍是免不了的。

陳水扁上台後便明確主張廢死刑,當時法務部長陳定南也明確表示如此,後來歷任法務部長選擇擱置執行令,到今天累積了44人,這些人是法律制度決定要殺的,不過政策上卻選擇不殺,這個我問過法律系教授,她也覺得不合法,但是此教授是贊成廢死的,問題是要在立法院通過廢死刑,這個很困難,且也沒人敢提,所以只能用這種方法來進行,於是從民進黨到國民黨當權,一年又一年過去,這個問題越積越大,現在是該拿出來講,繼續積也不是好方法。

陳定南我是一直很欣賞的,這種人有潔癖,道德標準很高,算是嫉惡如仇的人,可是他卻主張廢死,也許是他在法律界夠久,有什麼體會吧,可惜他去世了,不然現在去訪問他,相信他會明說他的想法,這大概是難得的藍綠共識,到了現任部長手上,有44人沒有執行,叫誰來當也不願意簽,的確變成屠殺,雖然是殺惡人,但大不了不當官,也沒人要做這個事。

關到死好不好呢?這個問死刑犯,讓他選要關到死還是要痛快死,死刑犯大多選痛快死,難道關到死比較痛苦,超過槍斃的恐懼,這大概只有死刑犯知道,從電影刺激1995的對白,也許有點線索。

電影當中瑞德說:我無時不刻地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內疚,這不是因為我在這裡(指監獄),也不是討好你們(指假釋官)。回首曾經走過的彎路,我多麼想對那個犯下重罪的愚蠢的年輕人說些什麼,告訴他我現在的感受,告訴他還可以有其他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是,我做不到了。那個年輕人早已淹沒在歲月的長河裡,只留下一個老人孤獨地面對過去。重新做人?騙人罷了!小子,別再浪費我的時間了,蓋你的章吧,我沒什麼可說的了。

當任何人犯下大錯,要求別人原諒你,想要重新再來,那都是騙人罷了,歷史不會改變,因為你的所為已經和太多人產生關聯,改變了太多人的人生,只有在一開始就不要去犯那樣的錯,我想如果關一個人40年,能夠讓他有瑞德那樣的體會,那還是值得那些糧食,因為換得了真正的覺悟,而不是社會大眾的短暫痛快和死刑犯會下地獄的自我慛眠,死刑犯也自認20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當任何人心跳停止的幾分種內,你的腦細胞便永遠再見了,不要自我慛眠可以上天堂還是誰會下地獄,趁腦細胞還活著多做點有意義的事比較重要,你的人生便是你的天堂和地獄,死了以後只有當肥料的份,誰都一樣。
廢除死刑是可以討論的?

但法律上已經判決確定的 應該像檢察總長所說的該執行

除非修法廢除 否則王清峰不能憑她個人理念 去違背法律

至於死刑 其實可以用勞改方式替代 例如勞改20~30年 所得給被害人家屬 不得提前假釋

社會上常見的是被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被害人頓時無所依靠 生活陷入困境

已經死亡雖不能復生 但加害人必須付出代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4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