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此時拿槍的人,已經非理性了,此時帶槍枝之人已經不能判定為人。
頂多只能用動物法來判....
法條是死的,要用點大腦,對方是拿槍過來耶,此時不能用一般來思考。
而且奪搶者也說了別過來,但是歹徒還是過來了,奪槍者已經盡了告知義務。
要是奪槍者一拿到槍就直接往頭部開,就真的防衛過當。
以前有一位法官(真人真事),只要他經手的強暴案件,一率輕判,因為他認為男性有需求無法克制造成。
直到他自己的女兒被強暴了,往後他經手相關案件一率重判。
台灣的法條,說真的已經過時了,完全是死的。
人腦是活的,文字是死的,法界腦袋都缺氧嗎?
首先法條要先定義什麼才稱之為"人",善良的人民都該活該倒楣嗎?
奪槍者都告知別過來了,他還過來,套電影說的"今天你要是不弄死他,等等你就會被他弄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