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7083 wrote:ryocha大大的指...(恕刪) 換個角度想法律為什麼要存在因為要維持一個大多數人贊同的秩序要避免對別人造成危險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案的被告就算無罪也不會對他人構成威脅所以堅持要判刑究竟是基於什麼理由?我是不知道這種案子能不能緩刑啦不然給個緩刑10年之類的感覺也是合理人不能被法律控制阿
snd200x wrote:換個角度想法律為什麼...(恕刪) 如果真按照記者所說的,大多都能緩刑。只是大家討論到後來並非在討論原文。而是在討論防衛過當和歹徒被自己帶來的槍打死......一切只能說要是歹徒沒有犯罪動機和意圖,怎會死呢? 各位看倌你們認為呢?今天你要是不弄死他(歹徒),你就會被他(歹徒)弄死!(名電影臺詞)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biss0220 wrote:那得先釐清那男生的狀況到底能不能丟槍後制服歹徒阿又不是一定要開槍 才能化解危機當時情況 也不是 隨便說的算怎能未釐清前一面倒 就支持 那男的一定得無罪開釋因為 過失 所以無罪就是你們大人的邏輯嗎 唉....只要對方是成年人我不覺得有誰是我能夠認為我"一定能制服"的而且會在身上帶槍的人沒有第二把槍有支蝴蝶刀之類的也是很有可能吧?誰有這種自信在這種輸了說不定會丟命的情況下把自己最大的優勢拋棄?再者假如今天是歹徒被打倒壓在地上被告還拿著槍補上一槍那毫無疑問是有罪的問題就在於今天就我們所見的資料看來被告是在防衛過程中誤殺歹徒實在不能理解判刑的理由
snd200x wrote:換個角度想法律為什麼...(恕刪) 我覺得應該是"一時緊張"這個情緒會不會被濫用吧...如果這次判了無罪...此例一開...以後有人拿棍子打過來...我們搶過棍子...也可以往暴徒嘴巴用力戳進去...或把眼睛戳瞎事後也可推說是我只是想威嚇他不要靠近...一時緊張才做的~~但其實是故意的...緊張這個情緒本來就很難斷定...(事實上打斷暴徒手或腳就差不多了)只怕正當防衛被無限上綱了吧!
richard7083 wrote:我覺得應該是"一時緊...(恕刪) 當你面對兩種情況,一個是槍,一個是棍子。你恐懼感會一樣?身體能擋子彈?其實只要規定百姓擁槍犯罪者,不管怎樣都該死不就好了....台灣本來就不允許人民擁有槍枝.....
kai520 wrote:當你面對兩種情況,一...(恕刪) 您誤解了....我說的並不是對方拿棍子或是槍而是你奪過來以後的情形...在那當下....你對暴徒的威脅比空手的暴徒對你來的大阿...他想搶回來是正常的~~當然我們可以還擊...但是要還擊到什麼程度還是可以做選擇的~不是嗎?以一個受過精實訓練的人...我相信他握槍的姿勢應該是標準的...如果以一般人所認知的正當防衛...槍口朝下開槍不是常識嗎?怎麼還會打到頭呢?除非一開始槍口就是指向對方的頭吧~以上個人推測!!
richard7083 wrote:您誤解了....我說...(恕刪) 恩,但是開板的也說了,奪槍者也警告歹徒別過來,歹徒還是衝過來奪槍了......一切冥冥中安排....槍枝本來就是台灣社會不允許擁有的.....萬一歹徒也精實學過奪槍術,此時死的就是.....歹徒嚴重違法....死後(台語)
richard7083 wrote:我覺得應該是"一時緊...(恕刪) 這也沒甚麼吧,面對這種『暴徒』何須害怕被害人如何反擊?又何須在意『暴徒』會受到甚麼傷害?武松打虎要是想那麼多,早就被老虎咬死了.....還好當時沒有動物保護團體....
perfectkiller wrote:呵呵,總是有人在狀況...(恕刪) 狀況外?前面有大大 用法律解釋 過失防衛過當被嫌太龜毛 玩弄法律想把 '過失''失控'拿來無線上綱 來脫去一切刑責 不就是你們這些大人我就拿一堆例子來無限上鋼一下來表示 '過失'不能當做 推卸所有責任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