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的勞資爭議:46頁1110調解結果,48頁又翻盤了


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建議如果有下次開會的話,提出來找一個能做主的人

是的~~但也許他對公司是說他能解決吧?

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這條樓上的網友有提出,這點是伏筆,小心會被整到

這我有想過~但留在原單位,他也只能讓我做相關文書的工作~~

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後續要追蹤會議結果,不論是E主管的請示結果,或是其他,都要去追蹤,不要讓問題因為時間被拖掉,而對妳不利

是的~~這我會的~~

基本上,最晚星期一,我就會主動去詢問進度~~
至於決定,我心裡已經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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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oro wrote:
身為主管... 不能這麼做事的...


呵~~連協調人都當他的面這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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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更新進度:

我被開除了!!!


今天下班前公司找我談了~~與其說找我談
不如說是告知公司的決定

一、半年交通津貼,500元/月
二、可延後半小時上班
三、若不同意則依勞基法開除

這次的單方面會談,經雙方許可的情況下,我有錄音~


E主管把公司決議唸一次給我聽

我:昨天協調人不是已經說公司是違反調動五原則了嗎?
E :違不違反不是你說的算~你我都不是法律人員,不能解釋法律

我OS:那昨天協調人講心酸的哦?

我:可是公司也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啊~~
E :我只告訴你這是公司的決定,至於你的想法、做法~~公司不會干涉
我:第三條,依勞基法是不能開除的~~
E :公司有問過人資,一切合法

我OS:阿人家協調人昨天不是跟你說公司是不能開除的嗎?而且第三條整個就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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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我還以為公司至少會還有點誠意
沒想到~~完全是我想太多了~

所以,我已經申請勞工局調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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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小姐 wrote:
所以,我已經申請勞工局調解了~~~

另外,附上公司決議內容~~(E主管說這視同行政命令)

命令他的大頭鬼啦!
民營企業哪來的行政命令?

既然已申請調解
就把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詳細列出
在會議中逐項反駁對方

還有這段期間不要遲到早退
照常在原部門打卡上班

預祝妳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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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寫得很奇怪
開除根本不需要預告期啊(勞基法第12條)
莫非是資遣?(勞基法第11條)

而且預告期應是10天並非7天
還問過HR咧......


aristocracy wrote:
第3點寫得很奇怪
開除根本不需要預告期啊(勞基法第12條)
莫非是資遣?(勞基法第11條)


所以我才說很矛盾啊~~

因為公司是沒有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的~~
但若公司是主張勞基法第12條的話,我都沒有違反啊~~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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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小姐 wrote:
因為公司是沒有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的~~
但若公司是主張勞基法第12條的話,我都沒有違反啊~~

是啊!

所以我認為貴公司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有實務經驗的人絕對知道
『貴公司沒有任何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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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星期一上班時可以找主管問清楚
到底打算依勞基法第幾條開除妳?

如果是第11條,這件事就完美落幕!

如果是第12條,貴公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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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特別注意
雖然依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解雇都算非自願離職
但是只有依第11條解雇
妳才能領到資遣費
那份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是依第12條解雇
只有眼淚陪伴妳喔!

艾薇小姐 wrote:
我被開除了!!!:...(恕刪)


請問用開除理由意思就是也沒有資遣費了嗎?

貴公司真是真害...
艾薇小姐 wrote:
所以我才說很矛盾啊~...(恕刪)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要注意這條,想想看進公司時有沒簽過任何文件?
公司這麼強勢或許當初有簽過啥契約對員工不利
或是員工手則上面有寫明規則的事項...

樓主加油!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小朋友,
看到這也來不及給你意見了,
我只能就我的經驗說給你聽.

1.光明面:E主管對你有不實的指控本應勇敢站出來,全力護衛自我的清白
 黑暗面:如果你懂的人情事故,又怎麼會弄的人家對你不實指控

2.光明面:站在公司及你個人的立場誰都沒錯,依勞基法你可以提出訴願申請不公
 黑暗面:運用調職來資遣員工是業界不成文的規定,就像酒店都開在林森北路但警察永遠看不到是一樣的道理

3.光明面:按目前公司所發佈的人事命令,你仍可向勞工局申訴,爭取你的權益
 黑暗面:勞工抗告耗時費工,等第一次通知你調解可能是一到二年後的事,到時你還是要和新公司請假去處理

最後:
1.你公佈的是公司的內部命令,建議你快把圖片拿下或是把公司名稱蓋起來,要是公司知道了你可能還會多惹上其它的麻煩

2.一次教訓一次乖,維護名聲固然重要但更要懂的人情事故,你沒錯,但做的太硬了,身段放軟點對你比較好,試問?下次新公司打電話到舊公司詢問你的工作表現你想人家會怎麼回答

3.祝你早點找到好工作

其它:
1.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間公司當然可以訂定自己的公司法規,只要不和勞基法抵觸
2.公司有權調任何人到任何國家或地方工作,只要前往的國家及工作項目安全並不違法,員工不去就是員工的問題
這個事件公司會怎麼處理的最終情況, 其實第一天就可以預知. 公司的想法非常簡單, 就是在你非自願的情況下逼迫你"自願離職", 以達成節省資遣費及不必通報勞委會資遣事實的目的. 之前科學園區首開無薪假先例的公司就是典型, 董事長還被人在住家外拉白布條抗議, 最後道歉收場.

樓主的情況比較弱勢, 因為她的公司不大, 沒有記者會注意, 也引不起社會關注, 即使引起關注, 老闆也無所謂, 反正不論何種理由, 老闆橫豎是不願意付你資遣費.

之後的處理, 如果樓主有決心, 還是有機會的.

1. 申請勞資調解仲裁. 相關流程請參考勞委會之"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及相關書表"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14e88

2. 調解不成, 向該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之訴, 並給付至判決確定為止之薪資及假執行.
3. 勞委會有法律扶助的經費協助弱勢勞工聘請律師, 請參考勞委會的「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勞委會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 電話是02-66328282, 勞工並不用付律師費用, 且三審皆可補助. 敗訴亦不需退還補助費用.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9b89fcf

台灣很多雇主越來越惡質, 我所見大部份的勞資爭議情況都是出於惡質雇主想要剝削員工, 差別只是手法的拙劣與否. 在此情況下, 勞工絕大部份是無辜的受害方. 外人看起來可能會覺得一個巴掌拍不響, 勞工本身一定也有問題. 事實是, 雇主利之所驅, 毫無人情意理, 完全無視勞工權益.

在此誠懇呼籲, 對付壞人, 請不要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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