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brews wrote:很簡單,表明不自願離職的決心~自願離職連請領失業補助資格都沒有,樓主一定要堅持住--- 起碼在找到新工作之前。 是的!我是一定要求要開非自願離職的!這是我的權益!lycheng92 wrote:當然E/R主管也得看上面臉色, 沒內~~老闆下來就是R主管,再來就是E主管~R主管是聽E主管的建議而決定所以他們不用看上面臉色!
現在經濟不景氣~~如果沒辦法在短期內找到工作~~就忍著繼續做~~老實說常有人這樣講壓低薪資還接受是奴化自甘墮落~~或嫌別人錢少何不換錢多的工作~~~但說話的人是不用負責任的(指樓主辭職後跟找工作期間~有人養嗎??或存款N位數沒在怕)~~樓主辭職後一直找不到工作情況下(有辦法 一直撐下去嗎???能撐多久)~~~所以要嗆回去或乖乖調職就看自己了~~~純建議~~~~~~~還在撐的人留^^
lycheng92 wrote:當走到這個田地,別找周遭人取暖,E/R也許都先詢問過你旁邊的人後才下手的. 我沒要找人取暖啊~~基本上,我是抱著離開的心態了~只是要我走,就給我非自願離職~不然我就繼續打卡上班領薪水(當然是在原單位)
艾薇小姐 wrote:我可以接受公司說我不適任,要我走那很簡單,那就給我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 不適任.....就是開除為什麼要給資遣?有熟悉勞基法的朋友可以解釋嗎?艾薇小姐 wrote:同事說,E主管很激動的跟老闆說,是我這個員工有問題~~ 為什麼主管針對你呢?事有一體兩面,我不知道你的主管是怎樣看的不過如果主管或是公司認為你不適任應該可以開除或是解聘吧?貴單位既然有"勞資爭議協調委員會"現在上來01發文,不會影響自己的前途嗎?名聲搞臭了,以後很難在同行混下去...
elway 7 wrote:貴單位既然有"勞資爭議協調委員會" 不是我們單位有是我有向勞工局申請爭議協調「不適任」指的是勞基法第十一條:〈資遣〉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所謂不適任,或是經公司輔導後,依然認定該名員工能力不足以負擔該項職務而資遣,是需要依照預告工時、特休假、資遣費來補償員工的,所以就您所說的不適任,是需要支付資遣費的。
年資不到 要那張非自願離職單有什麼用??不如多拿一個月走人 在找新工作比較快協調會開了又如何 拿到非自願離職單 拿到不到一個月資譴費 爭到一口氣然後把自己搞臭~ 這又何必錢拿一拿走人比較實在公司要搞妳 絕對比你要搞公司簡單年輕人爭一口氣 以後你就知道苦了
艾薇小姐 wrote:他說E主管和三個業務向他反應叫我做事我都不做,態度又很差老闆和E主管也常說電話打進來都沒人接 (因為我也要幫忙接電話) 樓主應該是得罪E主管了...如果E主管很得上面歡心... 大概是走定了... 除非R或老闆願意挺妳...非自願是可以爭取的...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