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侵殺人縱火 強制採驗DNA(請問反對的人有何高見?)


noelle wrote:
果然有人在cow-b...(恕刪)


是阿~無罪推定這麼好用~

酒駕遇臨檢~跟警察說你不能強制我酒側,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你不相信我沒喝酒,違反誠信原則~

叫我吹酒測,我又沒撞人,大砲打小鳥喔~

都給你們玩就好了阿


贊成驗DNA+1....

noelle wrote:
請google立院三...(恕刪)


我反對

浪費國家資源

這種只會讓他再犯案

應該改立法為唯一死刑

判決後七天就該伏法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nickhus wrote:
我反對

浪費國家資源

這種只會讓他再犯案

應該改立法為唯一死刑

判決後七天就該伏法


浪費七天糧食不好啦,
七天內又有廢死聯盟去申請釋憲或是非常上訴,
判斬立決比較好
反對驗DNS,應該在大腦內直接裝一個GPS晶片,走到哪裡都知道!
我是人,我反咳!
DNA這種東西通常在犯罪現場或被害人身上採證到,然後採證到的存入資料庫中,做為比對審判的依據,

那麼要是沒在犯罪現場或被害人身上採證到DNA,犯人是以其他證據定罪.
還需要採取犯人的DNA資料存檔嗎?

況且如果只是嫌犯,最後沒罪,刑事局或鑑識中心也不該保留無罪之人的生物證據.
miabo wrote:
況且如果只是嫌犯,最後沒罪,刑事局或鑑識中心也不該保留無罪之人的生物證據....(恕刪)

也是會有那種,明知嫌犯就是它,但卻缺乏證據將它入罪的狀況,
這種人逃的了一次,希望不要讓它逃第二次...
況且會被列為嫌犯的人,多半也是素行不良,
就算這次不是他,難保下次不是他,
很多種狀況的壞人,都是連續性慣犯,
這種壞人DNA資料庫範圍大一點,
抓壞人的速度快一點,
對良善的百姓就多一份保障..
全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殺人、性侵、擄人勒贖、縱火等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列入DNA強制採樣,將於修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原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DNA)的強制採樣,明文規定為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有關縱火部分、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

 而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再犯這些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應接受DNA強制採樣。

相關規定是依犯罪類型、危害程度、犯罪頻率不同,對於人的DNA採樣時間有不同規定,有些是嫌疑犯就採樣,有些是起訴才採樣,有的是定讞才採樣,各有不同的規定。

接受採樣者如果受到不起訴處分,或是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DNA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的情形,得不予刪除。

條文也賦予主管機關訂定DNA的採集準則的權力,以及相關DNA樣本的鑑定、儲存、管理、銷毀,與紀錄的建立、使用、提供、刪除及監督管理辦法等,也都由主管機關定之


noelle wrote:
請google立院三讀...(恕刪)


下次P0完整點啦
剛剛只是看到你P0的這兩行

--------------------------------------------------------
針對「性犯罪或重大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修正後擴及「縱火、性侵、殺人、傷害致人於重傷、恐嚇、擄人勒贖」等罪之被告或嫌犯,都須進行強制採樣...
--------------------------------------------------------

我還真的有點反對
但看一下全文
我就覺得滿支持通過這條

如果只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強制採樣
那還真是有點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有可能被濫用

ico999 wrote:
下次P0完整點啦
剛剛只是看到你P0的這兩行.(恕刪)

討論區規則:
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
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
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
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