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elle wrote:果然有人在cow-b...(恕刪) 是阿~無罪推定這麼好用~酒駕遇臨檢~跟警察說你不能強制我酒側,無罪推定原則~而且你不相信我沒喝酒,違反誠信原則~叫我吹酒測,我又沒撞人,大砲打小鳥喔~都給你們玩就好了阿贊成驗DNA+1....
DNA這種東西通常在犯罪現場或被害人身上採證到,然後採證到的存入資料庫中,做為比對審判的依據,那麼要是沒在犯罪現場或被害人身上採證到DNA,犯人是以其他證據定罪.還需要採取犯人的DNA資料存檔嗎?況且如果只是嫌犯,最後沒罪,刑事局或鑑識中心也不該保留無罪之人的生物證據.
miabo wrote:況且如果只是嫌犯,最後沒罪,刑事局或鑑識中心也不該保留無罪之人的生物證據....(恕刪) 也是會有那種,明知嫌犯就是它,但卻缺乏證據將它入罪的狀況,這種人逃的了一次,希望不要讓它逃第二次...況且會被列為嫌犯的人,多半也是素行不良,就算這次不是他,難保下次不是他,很多種狀況的壞人,都是連續性慣犯,這種壞人DNA資料庫範圍大一點,抓壞人的速度快一點,對良善的百姓就多一份保障..
全文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殺人、性侵、擄人勒贖、縱火等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列入DNA強制採樣,將於修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原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DNA)的強制採樣,明文規定為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有關縱火部分、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 而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再犯這些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應接受DNA強制採樣。相關規定是依犯罪類型、危害程度、犯罪頻率不同,對於人的DNA採樣時間有不同規定,有些是嫌疑犯就採樣,有些是起訴才採樣,有的是定讞才採樣,各有不同的規定。接受採樣者如果受到不起訴處分,或是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DNA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的情形,得不予刪除。條文也賦予主管機關訂定DNA的採集準則的權力,以及相關DNA樣本的鑑定、儲存、管理、銷毀,與紀錄的建立、使用、提供、刪除及監督管理辦法等,也都由主管機關定之noelle wrote:請google立院三讀...(恕刪) 下次P0完整點啦剛剛只是看到你P0的這兩行--------------------------------------------------------針對「性犯罪或重大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修正後擴及「縱火、性侵、殺人、傷害致人於重傷、恐嚇、擄人勒贖」等罪之被告或嫌犯,都須進行強制採樣...--------------------------------------------------------我還真的有點反對但看一下全文我就覺得滿支持通過這條如果只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強制採樣那還真是有點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且有可能被濫用
ico999 wrote:下次P0完整點啦剛剛只是看到你P0的這兩行.(恕刪) 討論區規則: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