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可能別人是輕傷 他就會致死 這樣 1個是傷害 1個致死不會因為有病 法條就有改 只是責任就輕1點而已 畢竟不可能去愈見1個人有沒有病史只是對結果要付怎樣的責任而已 被告還是傷害致死不是法官不寫請楚 也可以判1年阿Mask W wrote:原來你也沒看過起訴書...(恕刪)
Mask W wrote:哪裡有起訴書?...(恕刪) 最強之狼 wrote:這不是看起訴書的,已...(恕刪) 裁判書查詢裁判字號 100,訴,327裁判日期 1010117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柚彥 wrote:何時被打?昨天下午。何時斷氣?今天早上。那關他屁事。剛剛我何止揍了他兩拳?如果在十年八年後他死了,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現在法律是看運氣 那來的正義這次ma事件也是運將運氣好 若打人的不是ma可能這件事還比不上誰誰誰結婚勒所以請記得 以後的事情一律只看你的[運氣]
最強之狼 wrote:還有打人跟引起心臟病的關係是什麼?因為打了他引起?那我這樣說好了,假設我有心臟病在路上騎車。結果你開車從巷口竄出雖然沒有撞到我但卻讓我因為被嚇到而心臟病發。而你也要扛起殺人罪?...(恕刪) 狗屁不通兩件事完全不能混為一談打人就是違法的暴行就算遭到毆打不是致死的主因難道因為遭到違法惡意的毆打,導致心臟病發致死,只能怪自己活該倒楣有心臟病?這問題同樓主的問題2法官的判決無疑是支持此說法難道法律只能這樣做? 不該將責任歸咎於施暴者?循規蹈矩開車難道犯法有心臟病容易被嚇死的人,硬要讓自己暴露於容易受驚嚇的環境中,因而病發致死,算誰的?
這個...被打死的註死...打死人的衰死...如果有類似病史 保險公司可能不太會讓這種人保??(保險金少?)再加上打死人的也不可能賠太多錢(賠償金少?)算來算去 有病史的人因意外死了 理論上真的比較吃虧...
bakafish wrote:打人就是違法的暴行就算遭到毆打不是致死的主因難道因為遭到違法惡意的毆打,導致心臟病發致死,只能怪自己活該倒楣有心臟病? 那個調酒師就是這樣冤死的喔他被毆傷跟 心臟病致死 之間的關係要深要淺 中間有很多可以拿捏偏偏我們的法官不知道是故意裝作剛出社會的直接當作沒有關係而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