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雇主 該怎麼投訴她呢?


Zamang wrote:
有做就要給薪水哦!照...(恕刪)


可能是小弟我誤解~

但我翻不到相關的勞基法規定吶~

可否指教一下相關法規條款~

kanzie2010 wrote:
可能是小弟我誤解~
...(恕刪)



教你怎麼看,
先看勞基法第一條,再看勞基法第九條,
接下來轉至民法第一五三條。

再來第二一條、二三、二六串聯連著一起看。
有工作就要給薪水,無論幾天
有工作就要投保,就算只有一天

勞基法規定就是如此
雖然..... 有點誇張的麻煩,臨時找來一天的part-time也要投保

哪條條文不知道,但是.....
台灣有兩家公司都幫我保了勞保,兩家我都是顧問職,算是part-time
其中有一家比較倒楣的公司,幫我保健保
為何勞保要重複投保?因為.... 兩家都說勞基法規定...到時候萬一發生職災反而他公司倒楣,而且我未來如果不高興可以告他。所以堅持都要保....說上市公司就是這樣,就算來公司工作一天理論上也要保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教你怎麼看,
先看勞基法第一條,再看勞基法第九條,
接下來轉至民法第一五三條。

再來第二一條、二三、二六串聯連著一起看。


勞基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民法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第 23 條 (居所視為住所(二))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第 26 條 (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
利義務,不在此限。
===========================================================
請教大大~
小弟我依大大指出的條款裡面
還是看不出跟這位樓主的案例有何相關處~
該怎麼看呢
還是我找的條款有誤呢
請大大不吝指教~
謝謝~

kanzie2010 wrote:
勞基法第一條(立法目...(恕刪)


剛才去台南市勞工局的網站查了一下

二、求職陷阱

(一)部份不肖業者假借徵才名義,對求職者進行產品銷售。

(二)超時工作亦未給予符合規定之加班費。

(三)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或違約金之用。

(四)強迫加班或不加班即予扣薪。

(五)約定工作未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六)預繳工作保證金。

(七)服務未滿預定期限予以處罰。

(八)需先繳交費用或需先行刷卡購置產品。

(九)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十)扣押身分證或信用卡。

(十一)簽署不合法理契約、任何文件。

(十二)遭雇主或同事性騷擾。

(十三)未投勞健保。

(十四)工資未達基本工資。




這三項她都明顯違法了
jackual0612 wrote:
這種事 台北多到數都數不完! 投保還有很多不能說的秘密 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有很多不能講的太明白!

所以呢? 就該姑息? 連這種明顯違法的都不該投訴? 只能自己吞下去?


kanzie2010 wrote:
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知不用去的嗎

如果是的話

不管時薪是90還是103

你一樣是領不到薪水(雖然法律不分南北部)~

你這是哪一國的法律?
就算只做一小時也要領薪水,也要有勞健保

bakafish wrote:
你這是哪一國的法律?
就算只做一小時也要領薪水,也要有勞健保...(恕刪)


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比較有知識

法規條文貼出來

小弟我就對你五體投地的佩服~

kanzie2010 wrote:
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恕刪)

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喪假,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kanzie2010 wrote:
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恕刪)

你火星來的嗎?不用給錢
我都貼照懶得貼
請去看勞委會勞工法律解釋
樓主可以到各地的勞工局去告發
不過記得要準備好相關證據
如該公司的識別證等
證明你有在該公司服務過
不然到時候公司負責人會有其他的藉口辯駁
至於沒有投保勞健保
請勞保局的用電腦上查一下
馬上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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