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作就要給薪水,無論幾天有工作就要投保,就算只有一天勞基法規定就是如此雖然..... 有點誇張的麻煩,臨時找來一天的part-time也要投保哪條條文不知道,但是.....台灣有兩家公司都幫我保了勞保,兩家我都是顧問職,算是part-time其中有一家比較倒楣的公司,幫我保健保為何勞保要重複投保?因為.... 兩家都說勞基法規定...到時候萬一發生職災反而他公司倒楣,而且我未來如果不高興可以告他。所以堅持都要保....說上市公司就是這樣,就算來公司工作一天理論上也要保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教你怎麼看,先看勞基法第一條,再看勞基法第九條,接下來轉至民法第一五三條。再來第二一條、二三、二六串聯連著一起看。 勞基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第 23 條 (居所視為住所(二))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第 26 條 (法人權利能力)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請教大大~小弟我依大大指出的條款裡面還是看不出跟這位樓主的案例有何相關處~該怎麼看呢還是我找的條款有誤呢請大大不吝指教~謝謝~
kanzie2010 wrote:勞基法第一條(立法目...(恕刪) 剛才去台南市勞工局的網站查了一下二、求職陷阱(一)部份不肖業者假借徵才名義,對求職者進行產品銷售。(二)超時工作亦未給予符合規定之加班費。(三)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或違約金之用。(四)強迫加班或不加班即予扣薪。(五)約定工作未滿多少天不得領薪。(六)預繳工作保證金。(七)服務未滿預定期限予以處罰。(八)需先繳交費用或需先行刷卡購置產品。(九)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十)扣押身分證或信用卡。(十一)簽署不合法理契約、任何文件。(十二)遭雇主或同事性騷擾。(十三)未投勞健保。(十四)工資未達基本工資。這三項她都明顯違法了
jackual0612 wrote:這種事 台北多到數都數不完! 投保還有很多不能說的秘密 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有很多不能講的太明白! 所以呢? 就該姑息? 連這種明顯違法的都不該投訴? 只能自己吞下去?kanzie2010 wrote: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知不用去的嗎如果是的話不管時薪是90還是103你一樣是領不到薪水(雖然法律不分南北部)~ 你這是哪一國的法律?就算只做一小時也要領薪水,也要有勞健保
kanzie2010 wrote: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恕刪) 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喪假,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