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挖賽
審判長得分最低
被告真衰遇到這個審判長~以及功力不好的律師


依之媒依之媒依之媒依之媒依之媒依之媒










策試用測試用測試用測試用測試用
試用測試用測試用測試用測試用












s神經東s wrote:
請問說到改條...(恕刪)


有點類似本案的情形,差別在法官對於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的界定與判斷。法官認為某某某比較符合傷害致死罪的條件,不符檢察官起訴殺人罪的條件,所以殺人罪部份維持原無罪判決。

意思就是,如果檢察官改以傷害致死罪上訴被告 ,那就難說,但仍要看實際證據,檢察官算吃了軟釘子

至於槍炮彈藥部分,因為有牽連犯,根據審判不可分的原則,所以不針對某某某獨立審判。

簡單來說,這審法官判決沒有太大問題,就是懶了點,只是在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上與檢察官認知不同,搞內哄。如果兩者一致,判刑很快的,這案沒太多可以轉寰的地方。當然很可能某某某真是無罪,需要更完整資料才可判定
perfectkiller wrote:
有點類似本案的情形,...(恕刪)




試數中策是中測試數中策是中測試數中策是中
s神經東s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恕刪)


從你給我的資料來看,無罪判定的可能性仍大,至少最高法院都這樣說了,律師發揮的空間很大。

請原諒我用詞不當,讓你誤解,法條不能改,但法官的判決有很多選擇性。
s神經東s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恕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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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看了你之前的文章,要判某某某殺人罪很牽強,因為致死的原因是右頸受爆炸傷出血死亡,所以小小的刑責重

但爆烈物不屬某某某持有與投擲,所以的確不符合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與槍炮彈藥條例刑責。

所以,傷害罪或者傷害致死罪是有可能,但要證明當時某某某確有參與圍毆傷害被害人與殺人犯意之證據。否則無罪判定還是可能。
lsfinlg wrote:
衷心希望法官遇到相同手法的歹徒,然後再示範給我們看看....


我也誠心的這麼希望。

還有人權團體們,每當牠們為死刑犯聲援時,我就會在心裡真誠的祈禱,希望牠們跟被害人經歷相同的遭遇,或跟被害人家屬一樣承受相同的傷痛,屆時再看看牠們的"寬恕"能剩多少?

雖然這種想法很惡毒,但我打從心底這麼想。
perfectkiller wrote: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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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killer wrote: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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