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神經東s wrote:請問說到改條...(恕刪) 有點類似本案的情形,差別在法官對於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的界定與判斷。法官認為某某某比較符合傷害致死罪的條件,不符檢察官起訴殺人罪的條件,所以殺人罪部份維持原無罪判決。意思就是,如果檢察官改以傷害致死罪上訴被告 ,那就難說,但仍要看實際證據,檢察官算吃了軟釘子至於槍炮彈藥部分,因為有牽連犯,根據審判不可分的原則,所以不針對某某某獨立審判。簡單來說,這審法官判決沒有太大問題,就是懶了點,只是在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上與檢察官認知不同,搞內哄。如果兩者一致,判刑很快的,這案沒太多可以轉寰的地方。當然很可能某某某真是無罪,需要更完整資料才可判定
s神經東s wrote:你的意思是說...(恕刪) 從你給我的資料來看,無罪判定的可能性仍大,至少最高法院都這樣說了,律師發揮的空間很大。請原諒我用詞不當,讓你誤解,法條不能改,但法官的判決有很多選擇性。
s神經東s wrote:你的意思是說...(恕刪)</blockquote>我稍微看了你之前的文章,要判某某某殺人罪很牽強,因為致死的原因是右頸受爆炸傷出血死亡,所以小小的刑責重但爆烈物不屬某某某持有與投擲,所以的確不符合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與槍炮彈藥條例刑責。所以,傷害罪或者傷害致死罪是有可能,但要證明當時某某某確有參與圍毆傷害被害人與殺人犯意之證據。否則無罪判定還是可能。
lsfinlg wrote:衷心希望法官遇到相同手法的歹徒,然後再示範給我們看看.... 我也誠心的這麼希望。還有人權團體們,每當牠們為死刑犯聲援時,我就會在心裡真誠的祈禱,希望牠們跟被害人經歷相同的遭遇,或跟被害人家屬一樣承受相同的傷痛,屆時再看看牠們的"寬恕"能剩多少?雖然這種想法很惡毒,但我打從心底這麼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