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BSA wrote:
這概念不妨用在砂石車...(恕刪)


林安順的案子真的是很扯,最扯的是還是同一個法官卻不同判決,導致殺人兇手逍遙法外,然後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倒是佛心來著,更二審殺人罪無罪判決後就停止上訴定讞。

現在發現法官問題不比台灣的檢察官問題多.....

可嘆,對比于明文案跟神經東大大的案件,檢察官的態度真是天壤之別....看來檢察官只有面對無辜老百姓跟青少年的時候,才會像老虎一樣發威。

為了回應這個文章,我真是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都得罪光了......還好已經轉行.....
perfectkiller wrote:
是的,我有看到,所以...(恕刪)


你真的知道傷害致死與殺人之間的差異在哪嗎?


依神經東網友所貼的部份最高法院判決內容來看,最高法院並非認為某某某無罪,而是認為某某有罪,如果最高法院也認定某某某無罪的話,直接駁回上訴,讓判決確定即可,根本無須發回更審。而因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能直接自為有罪的判決,所以才須發回高院更審。
懶懶的蟲 wrote:
你真的知道傷害致死與...(恕刪)


兩者的差異就在於『殺人之犯意』的認定與『傷害之犯意』的認定。若是被告被認定有殺人之犯意,那麼即使被害人沒有死亡,仍是在於普通殺人罪的範疇,檢察官起訴某某某我想是以此原則,所以引用了第 271 條

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某某某證明無殺人之犯意,但有傷害之犯意,那麼即使被害人死亡,就不能以 271 條普通殺人罪而要以普通傷害罪來處理。屬於刑法 277 條之後的罰則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此案的某某某可能用第 283 條來攻防比較適當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但是普通殺人與普通傷害的犯意,兩者如何去界定,這就得在法庭上去攻防了。

我知道你說的意思,我想懶懶的蟲大也是法律人吧 (如果是法官大人...得罪了),我並不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某某某完全無罪,我上文也說過,單就『殺人罪』的部分,從裁決書來看,最高法院所表達的立場並沒有否定原審對於普通殺人無罪的『認定』,但最高法院也點出原審與檢察官對於此案的辦理尚有不周全之處 (也就是普通傷害的部分),所以我想發回更審的原因也在於此。

但我也沒看過完整的判決書,僅依神經東大大提供的現有資料做推論,我是純粹以律師辯護攻防的要點來看,謝謝懶蟲大的補充,但是誠心建議神經東大大,如果是正在進行中的案件,還是跟所屬辯護律師討論案情比較妥當,不應該在閒聊趣味版找答案啊......

perfectkiller wrote:
兩者的差異就在於『殺...(恕刪)



兩者的主觀構成要件都是故意,差異在於行為人的故意程度到哪,如果只是傷害故意,沒有殺人故意,卻產生受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即是傷害致死。

白話點講就是,我拿根棍子打人,我就是故意打你,我本來只想教訓一下你,不料你身子虛,不堪打,打了一下就一命嗚呼,那麼我是傷害致死。
如果我一開始就往死裡打,根本就故意想把你打死,結果你確實也被我一下打死了,那我就是殺人了。

兩者所產生的客觀事實相同,都是人死了,我也都是只拿棍子打一下,但是該怎麼判斷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故意?只能就個案情形來判斷,我在打你那一下的時候,究竟有沒有想打死你的故意了。


那麼在訴訟程序上,檢察官起訴的是一個事實,就是「我打你,你死了」這樣一個事實。但是這個事實究竟成立何罪名?檢察官認定可能與法官不同,但不影響起訴的事實。

檢察官認為我是殺人,但是法院認為我只是想打你,沒有想殺你,所以會判傷害致死,而不是判我無罪。

今天法院判我無罪的話,就是法院認定「我打你,你死了」這樣的事實不成立犯罪,或是說我沒有打你的事實,所以當法院判無罪的話,即是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不存在或不成立犯罪,並非是單純的罪名錯誤。所以神經東網友所貼的最高法院判決,是認為有成立犯罪,但是不能說是「無罪」,因為無罪的話,即是起訴的事實不成立犯罪,那就不會有殺人不成立,傷害致死成立的問題了。
懶懶的蟲 wrote:
兩者的主觀構成要件都...(恕刪)


明白,你所提的這論點沒錯,最高法院的立意的確是如此,我個人認為是兩面為難,所以發回要法院跟檢察官重做功課...

只是對這案件來說,我推論原審判決無罪的問題焦點並不是在於『殺人之犯意』或者『傷害之犯意』的界定,而是在於神經東大大前述─證詞與證物不能證明某某某有參予實際傷害之犯行,因此就不存在『我打你,你死了』的論述,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法官是否也曾考慮此點,或者尚有未釐清之處,所以發回更審,這就不得而知了。

對空鳴槍也有可能打到樓上的耶......

那怎麼辦?
- Architecture -
測試數中策是中測試數中策是中測試數中策是中


























perfectkiller wrote:
只能說閣下可能痞子英...(恕刪)

贊成這位大大的說法阿~~
所以我看有機會還是早點移民美國吧
哈哈
冊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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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司法人員都知法犯法,誰還會對台灣的法律有信心,不只最近高等法院一堆人被收押,連最高法院都有人疑似在關說自己兒子的案情了,最高法院調查後送司法院還說查無實證,在加上之前幾個法官被起訴,最後幾乎都無罪,頂多叫你退休而以,難道這些人是特權階級嗎?真搞不懂這些人頭腦到底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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