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間」事實上到底是...........1. 槍已經在手上,但還在拉扯,不慎走火?2. 槍已經在手上,並能有效操控,但還是把死者斃了?如果是第一項,我認為法官的意見就有點「扯」;如果是第二項就判的有理。
MD-dennis wrote:「拉扯間」事實上到底是...........1. 槍已經在手上,但還在拉扯,不慎走火?2. 槍已經在手上,並能有效操控,但還是把死者斃了?如果是第一項,我認為法官的意見就有點「扯」;如果是第二項就判的有理。...(恕刪) 相同看法。到底是什麼樣的扭打,我們都沒看到,只是法官有現場錄影帶可供參考,另外,這兩位騎車並排的情侶是該教訓,我在想,若我有槍,搞不好也會把他兩斃了.....但因考慮行為的後果,我通常只好很遜咖的祝他倆早點出車禍見閻王而已.
wale wrote:可是文中很明顯已經搶到槍了有另外的選擇判防衛過當也不是沒有理由 法官給的選擇有二:一、被告應於奪槍後棄槍再徒手格鬥二、被告可用槍射擊死者四肢致死者喪失行動力第一個意見蠢因為(一)不知道死者有無其他武器(二)不確定被告能否徒手制止死者(三)被丟棄之槍械是否會走火(四)棄槍等同讓死者同樣有搶奪的機會第二個意見也糟因為(一)拉扯間,要求射擊面積小的手腳實屬苛求(二)同上,要求不射擊到面積大的致命部位(軀幹)也是苛求最後,問題在於,拉扯搶槍之間,誤擊頭部究竟屬於防衛過當或是意外?如果,不能合理要求被告選擇上前述兩個選擇,又不能禁止被告使用到手之槍枝,那好像也不能怪罪被告誤擊死者頭部不過,法官顯然認為他開的選項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