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恕刪)



這太了吧

不知他女友願不願等他2年阿

akitoli wrote:
應該無法再上訴了&g...(恕刪)


如果老爸是總統的話,方法多的是,普通老百姓的話,死路一條
台灣人一方面不相信法官
一方面又積極要把致人於死的權力交給法官
也算是台灣的奇觀之一
「拉扯間」事實上到底是...........
1. 槍已經在手上,但還在拉扯,不慎走火?
2. 槍已經在手上,並能有效操控,但還是把死者斃了?

如果是第一項,我認為法官的意見就有點「扯」;如果是第二項就判的有理。
這三年就讓王前部長代他蹲吧~~反正她待業中也沒什麼事要忙~~~~
坐在馬桶上想不通的事...
要是我是法官,我就判他死刑了
殺人償命,以一命抵一命
反正台灣人這麼支持死刑
多判一點也符合90%的民意嘛
MD-dennis wrote:
「拉扯間」事實上到底是...........
1. 槍已經在手上,但還在拉扯,不慎走火?
2. 槍已經在手上,並能有效操控,但還是把死者斃了?

如果是第一項,我認為法官的意見就有點「扯」;如果是第二項就判的有理。
...(恕刪)


相同看法。到底是什麼樣的扭打,我們都沒看到,只是法官有現場錄影帶可供參考,

另外,這兩位騎車並排的情侶是該教訓,我在想,若我有槍,搞不好也會把他兩斃了.....但因考慮行為的後果,我通常只好很遜咖的祝他倆早點出車禍見閻王而已.
wale wrote:
可是文中很明顯已經搶到槍了
有另外的選擇
判防衛過當也不是沒有理由


法官給的選擇有二:
一、被告應於奪槍後棄槍再徒手格鬥
二、被告可用槍射擊死者四肢致死者喪失行動力

第一個意見蠢
因為
(一)不知道死者有無其他武器
(二)不確定被告能否徒手制止死者
(三)被丟棄之槍械是否會走火
(四)棄槍等同讓死者同樣有搶奪的機會

第二個意見也糟
因為
(一)拉扯間,要求射擊面積小的手腳實屬苛求
(二)同上,要求不射擊到面積大的致命部位(軀幹)也是苛求

最後,問題在於,拉扯搶槍之間,誤擊頭部究竟屬於防衛過當或是意外?
如果,不能合理要求被告選擇上前述兩個選擇,又不能禁止被告使用到手之槍枝,那好像也不能怪罪被告誤擊死者頭部
不過,法官顯然認為他開的選項很合理...
我只覺得~
被告請的律師太遜
遜到連基本辯護都不會~還讓自己的當事人被判殺人罪
nesy521 wrote:
[轉自蘋果]http...(恕刪)


台灣有哪個法官不扯的


chiang : 想當出頭鳥就要有不怕麻煩不怕死的決心,玩不起就乖一點,不要玩輸了就找人幫你,不幫你又講一些五四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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