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史 被打死 是不是註死?

加藤老鵰 wrote:
甚麼叫非惡意...(恕刪)

知道他有心臟病故意激怒他。

最強之狼 wrote:
這就是我要告訴你的請...(恕刪)

加藤老鵰 wrote:
如果我在大街上罵老伯...(恕刪)

兩位,我當然知道依現行法律只能如此
你說的那個案例我也知道
但我前面文中說了
難道法律只能如此?
這樣的責任歸屬算合理?
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如果這樣合理,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彈了不是嗎

那麼如果明知某人有心血管方面疾病,如心臟病,高血壓
那我也可以故意用一些方法讓他掛掉
只要證明自己不知道他有這方面疾病就沒事

還有,狼兄,你舉那個開車者要判刑的例子,邏輯還是不對
開車者沒有做錯事,和打人施暴者不同
你還是沒弄清楚這一點
要求打人者要多負點刑責,算是無限上綱?
硬要說的話,那也是「有限」上綱
而你舉例要把善良無罪沒做錯事的駕駛判刑,那真的是無限上綱了
法律就這樣規定,不滿意就修法;

法官照規定來也要被炮?

就像酒駕,過失致死等等,不修法就只能這樣判,炮法官也沒用啊。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bakafish wrote:
難道法律只能如此?
這樣的責任歸屬算合理?
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如果這樣合理,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彈了不是嗎

那麼如果明知某人有心血管方面疾病,如心臟病,高血壓
那我也可以故意用一些方法讓他掛掉
只要證明自己不知道他有這方面疾病就沒事


這不是廢話嗎,你如果有辦法證明自己不在現場,一刀捅死他都可以

shiangtop wrote:
知道他有心臟病故意激怒他。


激怒和心臟病發能不能被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先不論,至少要先”明知他有心臟病”,對不對?

那你就知道這例子為什麼不能用加重結果犯的條文的原因啦.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法官不能判傷害致死罪的理由是”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加重結果犯就是要有”預見其發生”這條件,這是刑法17條明文寫的,法官是照規矩來,不滿意就修法嘛.


所以傷害致死是指我原先就打算要把他殺死才算嗎
那這樣跟過失致死有何不同
我怎麼知道我砂鍋大的拳頭打下去
別人心臟都沒事
而這個人會剛好被我打到心臟衰竭呢
那這樣子只要不是用武器
用拳頭打死人都不是客觀可預見的啊
我怎麼知道對方擋我幾個拳頭就會活生生累死了

bakafish wrote:
兩位,我當然知道依現行法律只能如此
你說的那個案例我也知道
但我前面文中說了
難道法律只能如此?
這樣的責任歸屬算合理?
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如果這樣合理,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彈了不是嗎


戴面具要糖果沒有犯法?小朋友萬聖節帶個驚聲尖叫的鬼面具到隔壁按鈴,開門出來的老伯看到嚇一跳,心臟病發掛了,你會不會說”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不會,你的理由是小朋友又沒有作犯法的事.

好,那我們講犯法的事好了,小偷行竊時驚醒年邁的屋主,屋主查看時發現屋內有人大吃一驚,心臟病發死亡,請問除了竊盜罪之外,你覺得小偷還有甚麼責任歸屬?小偷沒闖空門怎麼會嚇到屋主?屋主沒受驚怎麼會心臟病發死亡?”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異鄉苦工 wrote:
所以傷害致死是指我原先就打算要把他殺死才算嗎
那這樣跟過失致死有何不同
我怎麼知道我砂鍋大的拳頭打下去
別人心臟都沒事
而這個人會剛好被我打到心臟衰竭呢
那這樣子只要不是用武器
用拳頭打死人都不是客觀可預見的啊
我怎麼知道對方擋我幾個拳頭就會活生生累死了


不是,你原先就打算要把他殺死,結果他真的被你打死了,這個百分之百是殺人罪.

就主觀構成要件來說,有殺人故意才會成立殺人罪既未遂,有重傷害故意(打算砍他一隻手挖他一隻眼)才會成立重傷害罪既未遂,以此類推,但是主觀構成要件的xx故意常常是沒辦法確定的,所以只能就客觀情況的種種做綜合判斷,事實上,以客觀情況來說,殺人,傷害/重傷害/過失致死,看起來往往一樣:現場通常就是死人一枚,行兇者一枚

這要講會落落長一段,我只講甚麼叫客觀可預見:你用喊的喊死人,這叫做客觀不可預見,你用鐵棒打人頭打死,這叫客觀可預見,用拳頭是不是客觀可預見?看情形啦,如果你是打K-1的格鬥專家,你對法官說你用拳頭打死人不是客觀可預見,他相信的機會就很低.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好,那我們講犯法的事好了,小偷行竊時驚醒年邁的屋主,屋主查看時發現屋內有人大吃一驚,心臟病發死亡,請問除了竊盜罪之外,你覺得小偷還有甚麼責任歸屬?小偷沒闖空門怎麼會嚇到屋主?屋主沒受驚怎麼會心臟病發死亡?”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恕刪)

你所說的完全是依法論法
你的理論正確,這點我沒有意見
依現行法律確實只能如此
但是顯然不合理

如果沒有加害者(犯罪者)又豈會引發後續問題
要被害者與其家屬自認倒楣
還不如歸責加害者,讓加害者自認倒楣,加重其刑
誰叫他要犯罪(如前述例子施暴,駕車撞人,闖空門)

惡法亦惡,有法就必需守法
不合理只能透過修法一途,在修法之前還是只能維持現狀
然而目前社會上的現象是一堆人只懂得引經據典,振振有詞
沒有一絲一毫人性
更不會去思考如何修法(因為那些人都認為現在這樣100%正確,合情合理合法)
難怪法律人更常被人認為是沒血沒淚,知法玩法
加藤老鵰 wrote:
這不是廢話嗎,你如果有辦法證明自己不在現場,一刀捅死他都可以

最佳寫照
bakafish wrote:
你所說的完全是依法論法
你的理論正確,這點我沒有意見
依現行法律確實只能如此
但是顯然不合理

如果沒有加害者(犯罪者)又豈會引發後續問題
要被害者與其家屬自認倒楣
還不如歸責加害者,讓加害者自認倒楣,加重其刑
誰叫他要犯罪(如前述例子施暴,駕車撞人,闖空門)


我想確定一下,你覺得闖空門嚇死有心臟病的屋主,還要判小偷傷害致死才是合理麼?

bakafish wrote:
然而目前社會上的現象是一堆人只懂得引經據典,振振有詞
沒有一絲一毫人性
更不會去思考如何修法(因為那些人都認為現在這樣100%正確,合情合理合法)
難怪法律人更常被人認為是沒血沒淚


人性決不是不慎思光憑一腔熱血來表現的.一個規範的形成,不知道經過多少狀況的挑戰,一個變動會牽連的東西很多,片面的疊床架屋還不容易?我們的立法委員就幹了不少這種蠢事,立出一堆架空法條的怪法.

本來只是想多抓幾條大魚,結果連勿仔魚都抓光了.以你想的”還不如歸責加害者,讓加害者自認倒楣,加重其刑”的說法,不曉得會製造多少問題,舉例來說,如果我今天和你在公共場合爭辯這問題,你一時光火罵我一句”沒血沒淚的王八蛋”,害我這個外強中乾的老人家心臟病發掛了,事後才發現我有心臟病史,受不得刺激,然後你就除了公然侮辱外還莫名其妙多一條xx致死罪?

這是你希望看到的結果麼?

跳脫衣舞的電子花車女郎本來只是234條公然猥褻罪,結果有個興奮過度的觀眾老伯心臟病發死了,所以她也有一條xx致死罪?誰叫她要犯罪

我提供場所抽頭,犯聚眾賭博罪,結果有個湊到國士無雙的大嬸大叫一聲胡了,就蘇州賣鴨蛋去,原來她也有心臟病,所以我也有一條xx致死罪?誰叫我要犯罪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有病,不一定會死
被打,也不一定會死
但是,當時要是不被打,他哪時候就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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