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甚麼叫非惡意...(恕刪)
知道他有心臟病故意激怒他。
最強之狼 wrote:
這就是我要告訴你的請...(恕刪)
加藤老鵰 wrote:
如果我在大街上罵老伯...(恕刪)

bakafish wrote:
兩位,我當然知道依現行法律只能如此
你說的那個案例我也知道
但我前面文中說了
難道法律只能如此?
這樣的責任歸屬算合理?
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
如果這樣合理,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彈了不是嗎
異鄉苦工 wrote:
所以傷害致死是指我原先就打算要把他殺死才算嗎
那這樣跟過失致死有何不同
我怎麼知道我砂鍋大的拳頭打下去
別人心臟都沒事
而這個人會剛好被我打到心臟衰竭呢
那這樣子只要不是用武器
用拳頭打死人都不是客觀可預見的啊
我怎麼知道對方擋我幾個拳頭就會活生生累死了

加藤老鵰 wrote:
好,那我們講犯法的事好了,小偷行竊時驚醒年邁的屋主,屋主查看時發現屋內有人大吃一驚,心臟病發死亡,請問除了竊盜罪之外,你覺得小偷還有甚麼責任歸屬?小偷沒闖空門怎麼會嚇到屋主?屋主沒受驚怎麼會心臟病發死亡?”有病的人被弄死了就活該倒楣”?...(恕刪)
加藤老鵰 wrote:
這不是廢話嗎,你如果有辦法證明自己不在現場,一刀捅死他都可以
bakafish wrote:
你所說的完全是依法論法
你的理論正確,這點我沒有意見
依現行法律確實只能如此
但是顯然不合理
如果沒有加害者(犯罪者)又豈會引發後續問題
要被害者與其家屬自認倒楣
還不如歸責加害者,讓加害者自認倒楣,加重其刑
誰叫他要犯罪(如前述例子施暴,駕車撞人,闖空門)
bakafish wrote:
然而目前社會上的現象是一堆人只懂得引經據典,振振有詞
沒有一絲一毫人性
更不會去思考如何修法(因為那些人都認為現在這樣100%正確,合情合理合法)
難怪法律人更常被人認為是沒血沒淚
,事後才發現我有心臟病史,受不得刺激,然後你就除了公然侮辱外還莫名其妙多一條xx致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