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拉出民主自由的大旗 就天下無敵了
看到這裡 就可以發現我們法治觀念的落後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richard7083 wrote:
什麼叫做言論自由...
憲法賦予你自由可以對別人作人身攻擊嗎?
這就是你所認知的自由嗎?
為什麼對岸已經不做階級鬥爭了...台灣卻還看的到...

我只能說...台灣的自由來的太容易...大部分的人又不懂法律
學校也不開專門課程來加強法律常識
導致人人都以為自己做的事情合法...

像這個案例....為什麼警察會上門抓人
還不是法院傳不到人...傳不到就強制抓人...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恕刪)


講得太貼切了!

01到底那時候能有個"讚"可以按?

再說一句....

"敢做敢當"...
每個人都得為自己的人生負責.....

負責!

再推一句....

羅蘭夫人:自由啊!自由!有多少罪惡假借你的名義而行!

richard7083 wrote:
別說那麼多偏離主題的事...
依照刑事訴訟法...
如果不是有逃亡或是重罪以上...警察是不會去作拘捕的動作
這個被利菁告的人是因為收到傳票...但是卻沒依傳票日期出庭...
經過第二次未到才被法官裁定拘提
這跟言論自由根本沒關係!

而你或許要說....為何利菁可以提告?
憲法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權...但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的人格權(名譽)
利菁只要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
就可以提告...但提告也不代表被告的人一定要被罰
一切都是依法官的判決為準...
如果法官覺得被告言之有理...被告還能反告利菁誣告!
...(恕刪)

只不過是強制出庭罷啦....檢察官要雙方踹共而已.......大學生展現誠意...也許結果是握手言和吧....發文者真的是反應太激烈了........不就跟上次那個借書沒還的女孩子被拘捕一樣的例子罷了..

另外依事實提告...不會涉及誣告的.......
jeff4216 wrote:
這種變相、自以為是的言論自由若不加制止,才會在網路、生活中無限漫延,人和人之間的彼此尊重更少、言語衝突會更多…
台語俗諺「互相漏氣求進步」您聽過吧,好友之間互相漏氣抬槓都沒在耽心了,公眾人物的強壯心靈還需要我們替他耽心會承受不住漏氣抬槓嗎?

cbmtvb wrote:
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大家都那麼自干於限縮言論自由而不思極力爭取,等哪天你的某一篇熱心寫出的網路論被輕易提告時,再後悔也莫及了。


這問哪門子的自由與法治概念? 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不受限制, 更不等於可以任意誹謗
誹謗要件不僅僅是發表使人誤信的不實言論而已, 影響名譽的言論內容也算
也就是罵髒話、污蔑他人, 這些都算, 只是看受害人要不要告而已
很多公眾人物被罵了不告, 是因為不想追究或迫於無奈, 而不是不能告
不要倒果為因反過來說可以任意對人批評而不會輕易被提出告訴

言論自由的真正意義在於可以自由發表言論, 政府或任何人不得以任意形式限制人民的自由
但並不代表言論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在言論自由之前的底限是不得侵害他人自由或權利
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自由或權利, 他人自然有要求恢復或補償的權利, 這是基本的權利觀念

也就是法律保障你愛怎麼講就怎麼講, 但同時也保障其他人權益受損失提告的權利
今天有人限制那個網友不能發言嗎? 是由警方自己決定那個網友涉及誹謗而逮捕他嗎? 都沒有
所以他可以上網發布個人看法實現他的言論自由權, 利菁決定要提告也是他的權利
之所以被逮捕根本不是言論自由被限制, 而是利菁提告, 警方就有義務找出這個嫌犯是誰

所以真正該擔心的不是所謂的 "自干於限縮言論自由而不思極力爭取,等哪天你的某一篇熱心寫出的網路論被輕易提告時,再後悔也莫及了"
而是更之前的, "為什麼要寫了涉及侵害他人權利的文章而被提告", 這才真叫後悔莫及, 這個案子剛好是實例

cbmtvb wrote:
台語俗諺「互相漏氣求...(恕刪)


越扯越遠,簡單說,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顯而易見的是,這裡多數的網友也是這樣認為,最起碼的言論自由要以不侵害他人為基礎

在網路上為所欲為,出事了,就一句「言論自由」嗎?我看不出這和所有政治人物,出事了,就高喊「政治迫害」有什麼不同

我還是認為,這事件對社會及網路嘴炮文化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很好啊!
言論自由的參考光譜之一,
是否會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利菁與某大學生的案子,不是言論自由,而是名譽權、人格權的問題。
所以是告訴乃論。

不論各方覺得利菁是否有夠EQ,但提告是她的權益。
警察代表名譽受損人去執行捍衛人格權,是該做的事。

壞就壞在,對一個阿宅嫌疑人,非暴力犯罪者,直接上手銬。

力道拿捏不恰當。








av8d2 wrote:
我不支持我也不反對
事件的看法可以從很多角度去看
很多人眼光都只停在黑跟白
哈騷客雜誌這事件一開始站在道德觀念上~~一面倒向批判該雜誌創辦人
連他的辯護律師都認為他失德
但是仔細了解他想要闡述的理念 莫怪美國憲法要保帳他的言論自由了


這個例子沒有錯, 但可能會為人所誤解言論自由是無限保障
最後會做出美國憲法保障他的言論自由的判決, 有一點很重要, 是基於公益或可受公評之事
若非基於公益或可受公評之事, 任意發表不實或不雅言論侵侵害他人權益一樣是要負責的

另一個重點是, 另一方的訴訟權在這個案子中, 很明顯的也是受到保障的, 要不然該名雜誌創辦人也不會被提告了
所以在現階段來說, 根本還扯不到是否限制言論自由這件事, 利菁在主張他的訴訟權而己

簡單的說, 可以批評利菁主持風格不好、主持內容或功力不好, 甚至聲音不好聽或是身材不佳、個性不好等
只要所發表言論是基於事實, 而非涉及不實言論或謾罵侮辱, 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且就算是基於事實的言論, 只要對方覺得名譽受損, 一樣能行使他的訴訟權
最後就是看法官怎麼判決是否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利菁的案子顯然也還沒到這一步, 還只是在前一階段, 要說限制言論自由還太早了


我本身有變性的好朋友,但是我們朋友都不會用異樣的眼光看待。
畢竟對性別認同在台灣和這時代!已經算是大家都可以接受比較多的程度了。


不管如何,這位網友被抓!真的很爽!


公眾人物,公評可以!


但是(爛罵詞彙字眼!超過一個底限!還是準備自己要負責這法律責任)

cbmtvb wrote:
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台灣平民在網路嘲弄台灣藝人竟會被台灣警察逮捕,中國大陸這方面的言論自由看來已經超越台灣了;

接下來是不是要逮捕上次在臉書留言討厭小小彬的數千名網友?







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不配合到案接受調查、說明,屢傳不到而強制拘提為法規明文律定

  是基本司法常識!


  

  如果以為言論自由可無限上綱,鄭泓儀是否大可不必道歉??


  

  是否有人以先入為主觀念認為因為討厭利菁

  所以罵人或嘲諷可在「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個人範疇下施行?!

  照這般說法,衡量行為的律法天平在上述論點下自然失去準則效用,對嗎??

  

  請問 ~ 

   

  您視之的低底限公評、嘲諷的界定在哪??

  被告認為的低底限公評、嘲諷的界定在哪??

  訴方利菁接受低底限公評、嘲諷的界定在哪??

  社會輿論下低底限公評、嘲諷的界定在哪??

  法律理判制衡的低底限公評、嘲諷乃至的界定在哪??

  

  個人或群體以為是或否,惟單方、部份認知下所構成,實無可在公理、公評中與法律規條做抵觸!

  

  當然每個人對公評、嘲諷乃誹謗至的界定,觀點有所不同,世道中自然存有正、反兩方看法!

  而兩方見解、作法相衝突時,逕由律法作公理審查是民權制度下保障人身受侵害時獲反釐正的基本權利!

  先前有一案件是,在夫妻有行房義務前提下;夫被妻以強姦告訴,認知何在??因果何在??

  建議版主可以與您的「低底限公評、嘲諷」論點下 ~ 作相擬慎思!
  

  簡扼說~ 低底限公評、嘲諷中你的認為,可為是公理準頭??  還是被告??

  當事利菁人感受人身被侵犯時有權訴請法律,這更無須遑論!

  
  利菁是公眾人物;行為具有效彷指標可受嚴格審視沒錯,但絕非代表她受嘲諷的空間可任憑他人自持感知裡肆意作予!
 (版主的〝低底限〞並不代表他人可接受的〝低底限〞,亦非經由律法矯正前的〝低底限〞)!

    
  不知道版主到底有無看完整部影音,認定可以隨人隨心惡搞?!


  個人雖沒完全看完該部影音~

  相信是,自由制度中言論不受獨裁鉗制,而對等關係下每個人亦具有保障人身不受侵犯之權利!
  

  有討論區已搜索該〝小狼〞相關資料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