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醫師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二條(應醫師考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注意,醫師法的母法,前提條件是要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所以考選部即有資格要求有實習證明才能報考。##
趕快向考選部,考試委員反應即可。如果反應了,他們還不執行,就去監察院告。
這件事情應該沒那麼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