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簽一個什麼競業條款~
(什麼離職後三年內不可從事相關產業)
我覺得這個蠻不合理的~
我以前就是從事這種產業的~
同產業累積的經驗跟技術算是個人競爭力~也是吃飯工具~
總不可能因為這家公司離職後就不能從事這種行業三年吧??
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個條款算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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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另就的公司會在意你再前一家公司有簽這個東西嗎??
TOMMYCA wrote:
公司有簽一個什麼競業...(恕刪)
怕離職員工會洩漏商業機密
競業條款連董監事都有了 你想呢?!
會設定三年 一般的理由是製程方法都已經更新過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還有就我的分析來看
企業主在出示勞動契約的時候
很明白的告訴你說
放棄離職三年到競業公司的權利
來換取現在到該公司上班
再簽訂勞動契約時就可以考慮是否接受
怎麼到簽了之後才考慮公不公平呢?!
競業禁止條款----萬靈丹?還是緊箍咒?
競業禁止條款,防止背叛的緊箍咒?
競業條款太嚴苛 鴻海向跳槽員工求償敗訴http://www.nownews.com/2010/07/27/11490-2630161.htm#ixzz1K3CgGsKp
基本上公司要提供補償機制這樣競業才合理,不過人也要太白目,將前公司的東西帶下間公司,前公司也不會找你麻煩.
里歐哈特 wrote:
競業條款連董監事都有了 你想呢?!
這三年很多公司都公告解除董監事的競業條款了。
基本上競業條款要看當初條約怎麼訂立的,我跟公司律師瞭解過後,有很多難以成立的條件,
所以只要不是太白目,直接從自己手中傳出去可以辨識的資料,很難被告成。
首先,關於洩漏公司營業秘密這方面,最難成立。
因為法律上要求有第三方公正可證實該文件為公司機密,不是公司自己蓋個機密要你簽名就行了。
所以不但公司的文件上要寫機密,有參與的人也要簽字,簽字後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公司一份你,還有一份要有第三方公證人<===一般公司最多公司自己留底,存第三方公證人的很少。
這一點很容易避掉,只要在公司沒有簽過任何上面有寫機密的文件,就ok。
再者,同行競爭這方面,競業條款必須給予一定補償,不然無法生效,
你想想看,如果你唯一專長,離開前一家公司之後,還卡在競業條款無法拿來謀生,是不是不公平?

如果該公司在競業條款中,沒有寫給予補償,上法院不一定對個人不利,該契約本身就有不合理,法院也會酌
量。
一般人薪水不高的,即使公司告成功也賺不到,一般很少公司會這麼幹,除非仇很大…

其實,台灣的競業契約一直處在模糊之中,每次新案例都有變化
十年前我第一次簽的時候,一般競業很難告成,大約2004/2005有幾例告成,去年上課的律師又說競業很難告成

總之,如果你薪水沒十萬,紅利沒上百萬,公司要告你幹麼,法院也不可能判賠幾百萬,公司為了幾十萬告,只是幫律師賺錢,如果拖長一點可能還會賠錢給律師費…

但是…如果你帶走公司專利技術,舊公司告新公司侵權再順便加你個競業就有可能了
所以不要太白目阿~
我以前公司就有人用e-mail傳給競爭公司外包案件資料,被公司抓起來當作商業間諜…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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