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罪犯人權?
1.與十二歲以下的孩童性交,或者是強姦十三到十七歲的孩童,最低期限將增為三十年的有期徒刑(出處: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2.性侵且謀殺未滿十四歲兒童者,永遠不得假釋(出處:JOAN'S LAW)
3.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只要有一個危險的性罪犯進入」,當地就必須知會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出處:megan's law)
4.和孩子接觸的人,是否是有前科的性犯罪者或戀童癖者?按照 英國已經開始試運行的新措施,家長將有權向警方查詢某人是否曾有性犯罪記錄。(出處:sarah's law 更新日期: 2011-05-31)
5.允許採取重刑犯的DNA(出處:.katie's law)
版上有人認為白玫瑰運動是浪費社會資源
認為白玫瑰法案(台版梅根法案)是民粹者,認為我們妖魔化強姦犯者
歡迎提出你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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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elle wrote:
1.與十二歲以下的孩...(恕刪)

樓下有請法學專家
道不同,不相為謀
在目前台灣實施這樣嚴苛的法案
只會出現一種更有爭議的現象:

性侵害未成年要判刑30年(還搞不好只是無辜被仙人跳,連插都沒插到)
酒駕撞死未成年卻只判緩刑3個月!(但酒駕卻是不會有被冤枉的可能,酒測超標就是一定有喝)
noelle wrote:
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罪犯人權?
嚴格來說:是違反罪犯人權!
但是所有的刑罰本來就都是「違反人權」的,不然也不叫「罰」了!
我覺得這種較特殊罪犯的某些「人權」,本來就有「必要性的」予以剝奪!


平成快槍俠 wrote:
性侵害未成年要判刑30年(還搞不好只是無辜被仙人跳,連插都沒插到
這是「偵辦程序」的問題,不是法條的問題!


平成快槍俠 wrote:
酒駕撞死未成年卻只判緩刑3個月!
酒駕當然也可惡,但是和性侵比起來,程度上本來就差很多!

再說,如果真的覺得不平衡,那也應該是提高酒駕的刑責,而不是降低性侵的刑責!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noelle wrote:
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恕刪)

這樣的話,殺人運氣好還比較輕
那就不會只有單純強姦案,一定變成姦完就殺,把強姦證據處理掉,就變成單純殺人案,運氣好搞不好還不到30年。

noelle wrote:
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恕刪)


沒在臉上刺青註明我是強姦犯就很偷笑了。
沒被判決確定前~有人權
判決確定後
抱歉~難道要每天伺候吃大餐嗎
兒童性侵犯是性侵犯中最可惡的
還很難根治
我要是家長~我才不會去在乎這種罪犯的人權
以免我小孩受害
台灣太注重人權
反而變得不公義
太后都判刑十七年定讞
連關他都沒辦法
還繼續逍遙法外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以別角度看
所以有人同意家隔壁或社區裡住這樣的人
和自己孩子玩再一起,但本身卻不知道...

這樣子嗎?
不同族群都有不同的法律保護需求

但司法體系問題多多
嚴刑峻法會帶出來的
只會是更多更嚴重的冤獄與錯放

15年前江國慶
國人皆曰可殺

15年後才知司法殺人
又是另一種義憤

法條再完善
辦的、判的若是恐龍
得到的
絕對不會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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