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罪犯人權?
1.與十二歲以下的孩童性交,或者是強姦十三到十七歲的孩童,最低期限將增為三十年的有期徒刑(出處: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2.性侵且謀殺未滿十四歲兒童者,永遠不得假釋(出處:JOAN'S LAW)
3.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只要有一個危險的性罪犯進入」,當地就必須知會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出處:megan's law)
4.和孩子接觸的人,是否是有前科的性犯罪者或戀童癖者?按照 英國已經開始試運行的新措施,家長將有權向警方查詢某人是否曾有性犯罪記錄。(出處:sarah's law 更新日期: 2011-05-31)
5.允許採取重刑犯的DNA(出處:.katie's law)
版上有人認為白玫瑰運動是浪費社會資源
認為白玫瑰法案(台版梅根法案)是民粹者,認為我們妖魔化強姦犯者
歡迎提出你們的看法
noelle wrote:嚴格來說:是違反罪犯人權!
請問下列法條是否違反罪犯人權?
但是所有的刑罰本來就都是「違反人權」的,不然也不叫「罰」了!
我覺得這種較特殊罪犯的某些「人權」,本來就有「必要性的」予以剝奪!
平成快槍俠 wrote:這是「偵辦程序」的問題,不是法條的問題!
性侵害未成年要判刑30年(還搞不好只是無辜被仙人跳,連插都沒插到)
平成快槍俠 wrote:酒駕當然也可惡,但是和性侵比起來,程度上本來就差很多!
酒駕撞死未成年卻只判緩刑3個月!
再說,如果真的覺得不平衡,那也應該是提高酒駕的刑責,而不是降低性侵的刑責!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