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在大陸有一家店, 目前虧損一年多了, 準備暫停營業另外尋找店面重新出發,
原來的店面因為我有簽3年租約, 目前已準備要轉租給另外一家店, 員工大部分會由新的
店面承租者繼續聘用...
問題來了, 有位12年年資的員工, 說如果要遣散他, 就要付給他12年份的遣散費...
問題是..我目前已經虧損一年多(一個月虧4~5萬RMB), 我必須要付這麼多錢給他嗎?
我找到相關的勞動法條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我的解讀沒錯...
根據上面(二),(四)
因為我的企業虧損, 我無法按照原來勞動合同繼續支付他原來的薪水,
所以我打算用1280RMB(上海法定最低薪資)繼續僱用他, 直到我找到新店面繼續營業,
但是有可能會有兩個結果..
A. 他不同意1280RMB薪資, 進而提出勞資仲裁
B. 承A, 根據以下勞動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觀狀況應可解讀為, 因營運虧損, 而無法支付原約定之勞動合約的薪資吧?
有沒有人有相關經驗.
sailor0220 wrote:
目前小弟在大陸有一家...(恕刪)
要是我是你
很簡單,店裡較值錢收一收,留些不值錢的在店裡,以免讓人起疑,
在中國開公司或小吃店都要許可證,如代碼證,衛生許可證,營業證..
先把這些證件註銷,若沒有註銷動作,往後你要進中國口岸先被被公安抓走拷打刑求再說
以上完成,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一毛錢都不用付,快樂搭著飛機返回台灣就行
只是你把台灣人的臉都丟光了
沒有本事就不要當老闆,中國各地方政府可是很注重勞工權益,
還有一點...2007年底中國就通過勞動合同法,只要是滿十年員工都受著終身不可資遣的權力,直到退休歲數,過了十年你要人走那可要付上一大筆遣散費
我認識很多老闆在中國經商都嘛在員工滿十年前就資遣
現在你要人家走那你可是吃不完兜著走,中國人是很強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