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法律高手一起討論 - 勸架被打傷…和解的花1萬8 沒和解的賠10萬3

剛剛看到聯合報上的這則新聞
其中的重點是,某人被A和B打傷,事後控告A和B並且求償11萬多元
A和被害人以1萬8千元達成和解,B未和被害人和解
最後法院判B應賠10萬3千多元,就是扣除原本A已賠償的1萬8千元後,其他都變成B要賠
原因是:法官指出,依民法27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的債務時,
若沒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扣除這名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後,其他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

怎麼感覺這樣的規定怪怪的?
A和被害人和解,B有可能並未被告知,
結果最後沒和解的卻被要求負擔超過自己應付的責任部份?

cyyang99 wrote:
剛剛看到聯合報上的這...(恕刪)


有錢能使鬼推磨..

花十多萬換自由~~合算呀

誰叫他當初沒悔意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cyyang99 wrote:
A和被害人和解,B有可能並未被告知,
結果最後沒和解的卻被要求負擔超過自己應付的責任部份?


和解還需要人告知?

發生之後本來就要去找被害人和解....

cyyang99 wrote:
其中的重點是,某人被A和B打傷,事後控告A和B並且求償11萬多元
A和被害人以1萬8千元達成和解,B未和被害人和解(恕刪)


被害人被A和B共同造成11萬多的損失
A和被害人和解金額1萬8千
等於被害人認同A只對他造成1萬8的損失
那剩下的損失是誰造成的?
很客氣了
光是治療跟醫美就要11萬多了
也只跟兩個求償11萬多而已
沒算精神撫慰金

不然二三十萬都有可能
到時候又是爸媽倒楣

我在墾丁‧天氣晴 wrote:
和解還需要人告知?
發生之後本來就要去找被害人和解....



做錯事,腰子骨就該放軟點
還等人家告上法院,沒有附帶請求精神賠償就偷笑了
我是法律低手,隨便講講,等高手指正
==========================
271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
276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276 反向推論: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法條寫的是應分擔,而不是"已分擔"
應分擔多少應該回到271來看應該為平均分擔
法條上看起來,和解內容如果有提到免除責任,剩下那人應該只須爭執剩下的一半
不過實務上的做法如何,往往與法條上看起來不太一樣,台灣司法見怪不怪

不過法官這樣判,AB兩者間其中一個賠償超過50%的內部問題,AB間就要再去解決一次啦












隨便講講 wrote:
我是法律低手,隨便講...(恕刪)


我個人是法律路人
我覺得你的解說我看的懂
也能認同
隨便講講 wrote:
我是法律低手,隨便講...(恕刪)

我也是這樣覺得,A跟被害人和解,應該是和解他所應付的那一部分責任
B雖未與被害人和解,但是他造成的損害責任是50%,應該賠償他的部份即可
我認為法官誤用(or 濫用?)法條,讓B付出超過他應付的賠償責任

cyyang99 wrote:
剛剛看到聯合報上的這...(恕刪)


這件事告訴我們...勸架前要先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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