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聯合報上的這則新聞
其中的重點是,某人被A和B打傷,事後控告A和B並且求償11萬多元
A和被害人以1萬8千元達成和解,B未和被害人和解
最後法院判B應賠10萬3千多元,就是扣除原本A已賠償的1萬8千元後,其他都變成B要賠
原因是:法官指出,依民法27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的債務時,
若沒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扣除這名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後,其他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
怎麼感覺這樣的規定怪怪的?
A和被害人和解,B有可能並未被告知,
結果最後沒和解的卻被要求負擔超過自己應付的責任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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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
276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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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反向推論: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法條寫的是應分擔,而不是"已分擔"
應分擔多少應該回到271來看應該為平均分擔
法條上看起來,和解內容如果有提到免除責任,剩下那人應該只須爭執剩下的一半
不過實務上的做法如何,往往與法條上看起來不太一樣,台灣司法見怪不怪
不過法官這樣判,AB兩者間其中一個賠償超過50%的內部問題,AB間就要再去解決一次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