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台北辦事情,因為想說先停路變一下(人在車上)! 等一下朋友,想說不要佔用停車格,給須要用的人,所以才會違規亂停,深感抱歉。 (不要炮我啊啊啊啊!) 結果突然~碰~一聲,下車一看,發現有人撞了上來了,趕快報警!! 警察說我頂多違規停車罰單,他撞我是他錯《請問對嗎?》他是外勞!有駕照哦~他人受傷在台大,所以沒讓他賠… 各自負責和解了,請問這樣做對嗎? 有什麼須要注意或改進嗎? 第一次… 那保險怎辦? 車近看其實還滿嚴重的,已經傷到裡面了啊啊!
出車禍了了了!
我記得,違規停車也是有責任的.....
我有認識的之前沒停在停車格,結果被機車撞到,對方變成植物人,導致他那陣子常常跑法院,陪了不少錢,雖然說保險公司出了大部分的錢,但真的要記起教訓,不要貪圖一時方便。
根據經驗違規停車 有30%的責任喔
你就是有需要停車格的人啊,幹麻不直接停進去?

以刑事來說警方說得沒錯
如果以民事來講 好像會有部份肇責?
就是說如果對方想用過失傷害告你
你一定不會有事 他一定輸
但是如果上民事庭可能會是3/7或是2/8之類等等的權責來分賠償金額
以上經驗淺見

林北是帥哥 wrote:
今天去台北辦事情,因...(恕刪)


和解就好了,反正你車也沒什麼傷到。
如果你是停在停車格或白線,那不會有責任;黃線的話,代表也是容許停車的區域,頂多超時被罰緩。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不得臨時停車。
4.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5.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6.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如果你有違反上面任何一項,那就代表你是停在不該停車的地方,那就一定會有責任。

你車損人安,頂多告對方財損(民法),但對方人摔傷,是有權利告你過失傷害的(刑法),若你確定有責任,那這種情節的結局都是和解(汽車賠機車)了事。

你自己評估看看吧,停在不該停的地方有人撞了上來只能說倒楣,但如果是機車,各自負責通常已經是最好的結果,因為你站著,他躺著。
違規停車屬行政罰,開張罰單即可;違停沒有超出同向界線,責任不大..

HTC0517 wrote:
和解就好了,反正你車...(恕刪)


看出樓主的意思,

心疼自己的車子刮花了,

都已經和解了.....不就是各自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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