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這就沒辦法了,十幾年前就有「跨國企業其實比國家還國家」的說法,臺灣法律只能管到臺灣領土裡的事,人家如果真的轉頭走人不甩我們,老實說,臺灣不是國際強國,市場也不夠大,真的沒辦法。

「商人無祖國」,其來有自。


是沒錯,不過該守的底限還是要
我們可以比那些大國更柔軟更有彈性
但對方如果傲慢到連談的沒得談
恐怕就超過底限了

北市府依法通知google改善
最起碼的底限,google應在通知期間內書面陳報一下礙難之處
google就算反對也得書面通知一下北市府吧
難以想像的傲慢





anny1218 wrote:
我是局外人~對GOO...(恕刪)



MOD的問題比較特殊,因為MOD歸NCC管,所以要看NCC怎麼詮釋消保法(記得前任NCC副主委有口頭表示MOD不適用猶豫期,但這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說理由),因為消保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各行業會有各行業的消保法主管機關,所以除非行政院或法院有做出明確的見解,否則同一個法條,各主管機關解釋結果不必然相同。


如果問我的看法,還是以「有沒有試看片(或預告片)」作為現行法下的標準。如果有預告片可以看,就不算郵購買賣。(我不是認為這樣合理,而是現行法只能解釋到這個程度)

anny1218 wrote:
1.在MOD上買電影的觀看權利這個有合乎7天內可以退貨的範圍嗎?

2.如果Google今天不在台灣這個市場賣東西了,我們也可以罰他錢?還可以連續開罰?
我真的不太了解法律@@
這是因為他之前已經有賣過所以可以罰他錢嗎?
還是因為他有分公司設在台灣,所以就可以罰他錢


手機軟體跟mod買電影一樣嗎?
光標的物就不同!

google如果馬上撤出台灣,撤銷台灣分公司法人登記
沒有處罰實體,自然不罰,罰了也沒用,這個法人相當於死亡了
google只是傲慢而已,不然發個聲明說"會依法改善"
如此就不會被罰....誰知道依法改善到哪個程度?

要爭辯說哪幾種手機軟體適用消保法的哪些規定,沒問題
傲慢到完全不理會,那就繼續罰
只要這個法人不死,就可以連續罰繼續罰

當然,google大可關掉台灣的業務
把google台灣分公司關掉,法人死亡
以後買google的東西都相當於購買國外的水貨
這樣就好啦,google不想退貨也無妨
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你愛買是你家的事情
TO CSIL:
謝謝^^

TO yungsheng_us2001:
yungsheng_us2001 wrote:
手機軟體跟mod買電影一樣嗎?
光標的物就不同!


對我來說兩個東西都是透過網路購買的阿@@
而且也都沒有實體的物品就是了

不過CSIL大大關於這點已經有回覆給我

至於GOOGLE是不是傲慢
我想每個人的看法都不同
每件事都會有正方跟反方
不然就世界和平了0.0
上班族四不一沒有: 不懂要問,不會要學,不爽要忍,不行要撐,沒有什麼事是做不到的。
dirtypoint wrote:
呵呵,那是你寫的
我不懂法律,我還知道毒品是用刑法
跟公司法不同...


公司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
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
項。

第 373 條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第 375 條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經由認許之公司當然要遵守法律,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皆須遵守本國法律(你懂何謂自然人及法人嗎?還要我解釋下去嗎?).台北市(其主管機關)是依消保法處罰,內容請你自己google依下,你都不google又一直上來自曝其短,怎麼挺google啊?

如果撤銷忍許又違法呢?以下參考

如該外國公司確實係經依照該國法律所組織登記,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其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惟此並未抹煞該外國公司為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公司,故若有人確經該外國公司授權以其名義在我國為營業行為而發生商業糾紛,則該外國公司仍應負起法律責任,惟依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公司),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自然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公司)負連帶責任,亦即除該外國公司須負責外,也強制該行為人亦應連帶負責,以方便債權人之求償。

請你別活在自己的世界裡.當個有公民意識的文明人吧!
法律不是你這位在CSIL工作的人說了就算的
你有何理由證明你說的就是一定是對的?
看了樓主過去的發文
替北市護航的立場滿明顯的

絕代蝴蝶 wrote:
今天他可以跟台北市政府吵架關服務,明天他也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吵架關服務,他要怎麼跟台北市政府吵架我不管,但用這種方式激起民粹,恕我不能認同。

大大,今天激起民粹的是台北市政府啊....

Google在商言商,他只是暫時在台灣不做這檔生意了不行嗎?
免費軟體的部分還是任君取用,已付費的部分暫停了一段時間才恢復抓取,要譴責這部分說得過去...

個人覺得北市府就是仗著『民氣可用、不用白不用』來硬幹,
最後如果協商破裂,Google是真的會把Android Market在台灣維持目前的狀況,
等到過一段時間之後,民眾開始覺得無法在Android Market上選用付費App很不便之後,
這時候民氣漸漸轉向,改砲北市府這次做法不當的人就會很多了....

葉狀師...
他這不是在替楊秀珍洗刷弒夫之冤,
是在告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小指指甲打斷....


好似有個人拿了把殺豬刀,對著一頭乳牛說:給我去拉車,不然把你宰了做牛排!
結果乳牛就跑掉了,最後不只沒牛拉車、沒吃到牛排,連牛奶也沒得喝了....
有興趣的人找一下CSIL組織裡面成員有誰,應該就不難理解我的意思

wdragon12 wrote:
我整個看完之後,然後...以後如果我想看新雜誌或是新書就去博客來買,然後看完後退掉......
有智慧財產權的東西,我覺得不適用在七日退貨條款吧!(恕刪)


這個問題其實不是問題,因為你是可以退的。
但是你退了幾次之後博客來還願不願意再賣你?
想換車苦苦等

CSIL wrote:
請特別注意,所謂「適當期間」不是在吵「15分鐘」還是「7天」,而是「購買前」或「購買後」。對應上面提到消保法的「二個層次」,經濟部的意思是「如果某項虛擬商品,在『購買前』有提供檢視商品的適當機制,就可以不算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恕刪)


你對"適當期間"的解釋以何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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