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L wrote:
這就沒辦法了,十幾年前就有「跨國企業其實比國家還國家」的說法,臺灣法律只能管到臺灣領土裡的事,人家如果真的轉頭走人不甩我們,老實說,臺灣不是國際強國,市場也不夠大,真的沒辦法。
「商人無祖國」,其來有自。
是沒錯,不過該守的底限還是要
我們可以比那些大國更柔軟更有彈性
但對方如果傲慢到連談的沒得談
恐怕就超過底限了
北市府依法通知google改善
最起碼的底限,google應在通知期間內書面陳報一下礙難之處
google就算反對也得書面通知一下北市府吧
難以想像的傲慢
anny1218 wrote:
1.在MOD上買電影的觀看權利這個有合乎7天內可以退貨的範圍嗎?
2.如果Google今天不在台灣這個市場賣東西了,我們也可以罰他錢?還可以連續開罰?
我真的不太了解法律@@
這是因為他之前已經有賣過所以可以罰他錢嗎?
還是因為他有分公司設在台灣,所以就可以罰他錢
dirtypoint wrote:
呵呵,那是你寫的
我不懂法律,我還知道毒品是用刑法
跟公司法不同...
絕代蝴蝶 wrote:
今天他可以跟台北市政府吵架關服務,明天他也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吵架關服務,他要怎麼跟台北市政府吵架我不管,但用這種方式激起民粹,恕我不能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