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Michael_0727 wrote:
有興趣的人找一下CS...(恕刪)


這個我昨天就很好奇了...快快快...有沒有神人可解惑一下...

法律是死的, 執法可是活的...

這個爭議真正的關鍵本來就在執法上...
想活想死就看執法者高不高興, 因為不周延的法律提供了有心人士的操弄空間...

北市府在這個CASE上是見獵心喜, 以為消費者都膚淺的祇看眼前利益而矇蔽了是非曲直, 以為民氣可用, 又有惡法(跟不上時代的法條)撐腰...於是乎撩起褲管, 拾起棍棒上山去打老虎了...

我們當然期待消費者權益能被周延保護, 但我們也希望過程是文明的, 否則, 我怎麼看這事件的演變直逼GOOGLE退出中國市場的情境???

suallen wrote:
北市府在這個CASE上是見獵心喜


你說的完全錯誤
要見獵心喜,就不能放過蘋果

蘋果只是表示願意改善就不罰,這不就是明證
google不願意表達改善之意願,當然要罰
連結在此
http://www.csil.org.tw/cabout/list_csil.htm

偉大的前現兩任市長都是這邊的會員
yungsheng_us2001 wrote:
你說的完全錯誤要見獵...(恕刪)


算你倒楣 我是android跟ios兩個系統都用的人
ios那邊三十天內可以退費
針對七天開罰下去只會讓北市府更丟臉
不要人家apple放軟身段就認為自己的行為站的住腳往臉上貼金
需不需要我貼退費教學文的連結給你看
要不要再看看退費教學文是多久前就有的事情

tjptw wrote:
如該外國公司確實係經依照該國法律所組織登記,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其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惟此並未抹煞該外國公司為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公司,故若有人確經該外國公司授權以其名義在我國為營業行為而發生商業糾紛,則該外國公司仍應負起法律責任,惟依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公司),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自然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公司)負連帶責任,亦即除該外國公司須負責外,也強制該行為人亦應連帶負責,以方便債權人之求償。


簡單的說
如果台灣沒有分公司的,那就找代理商(授權)囉

幫樓主+1
法條解譯的很清楚。

很少看到有民主國家的人民會譴責依法行政的政府。
真是做也不對,不做也不對。

Michael_0727 wrote:
ios那邊三十天內可以退費
針對七天開罰下去


聽不懂你在說啥東西

北市府是針對手機系統商,現在的蘋果,google
未來的wp7
蘋果要保固30天,那是更好.....北市府才不管你
只是要規範合於消保法的最低七天...給三十天那是更好

怎麼會有錯誤的邏輯認為三十天跟七天有衝突的呢?
北市府要求的是基本保障

請多指教 wrote:
很少看到有民主國家的人民會譴責依法行政的政府。
真是做也不對,不做也不對。


所以說台灣理盲.....

一切依法行政
如果對法有疑義,自有釋法之程序
對於google這樣不依程序,挾持使用者以自大之行為
深惡痛絕!
其實我也是兩邊手機都有在用的用戶
一直看到有人說APPLE可以,為什麼GOOGLE不做

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做法
不是因為敵手這樣做我也就這樣做
我覺得這樣做不是一定就會是對的

不用隔壁飲料店說飲料不好喝可以退錢
我開的飲料店就也要這樣做吧O_Q

還是老話~每件事都是一體兩面
沒有任何人或事絕對是對的...
上班族四不一沒有: 不懂要問,不會要學,不爽要忍,不行要撐,沒有什麼事是做不到的。
yungsheng_us2001 wrote:
聽不懂你在說啥東西北...怎麼會有錯誤的邏輯認為三十天跟七天有衝突的呢?
北市府要求的是基本保障恕刪)


拜託你不要再讓我笑了
蘋果的行動裝置系統叫做ios

本來就可以30天內退費的機制市政府不知道
說不配合七天內可退費要開罰
蘋果回覆表明願意配合
大大說這叫明燈 還說市政府幹得好 不知道好在哪?畫蛇添足 脫褲子放X

另外google下架付費商品 又說人家綁架
依你邏輯 有塑化劑的食物 不先下架 難道繼續吃?

本文我一開始就覺得只是護航文
看不到哪裡理直 但看到一堆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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