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sheng_us2001 wrote:簡單的說如果台灣沒有分公司的,那就找代理商(授權)囉 民法:第十一條 (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十二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十五條 (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而代理商若非外國法人,仍為本國法人,當為其法律行為負責,換言之,只要他違反消保法還是要負責,他也可選擇放棄有違法之虞的部分代理權。
yungsheng_us2001 wrote:聽不懂你在說啥東西北...(恕刪) 注意,Apple之前是"有條件"退費,也就是要寫信"經過審核"才會退費,並不是無條件的猶豫期。所以Apple是違法的。這個違法的事實到目前為止都還存在,Apple只有允諾改善,但違法事實到現在這一分鐘都還存在。Google如果是照前面所言是違法,違法事實就是販售商品但無提供七天猶豫期。Google沒有允諾改善,直接把違法事實消滅,亦即6/27停止販售商品。北市府拿這個開刀並聲稱還要繼續罰。請問,法律何來沒有違法事實存續還能夠繼續懲罰的?就事實來看,我只看到北市府的傲慢,連讓公司有選擇商品販售與否的權利都可以剝奪。公司不認同法律規定,但公司已經終止違法行為,北市府還繼續要求公司要改善。改善什麼?注意看,所有說Google強硬拒絕給予七天猶豫期都不是引用Google官方聲明稿,而是引用北市府的說法。這在基本媒體報導上就犯了嚴重瑕疵,只採用單方主觀說法而沒有進行報導平衡。Google唯一的官方聲明也只說了因為在跟北市府研討中,所以暫時中止部分服務(這部分就是被認為是違法的服務)。這件事情上,官方和媒體都有很大問題。依法行政我同意,客觀報導我贊成。但很可惜,在這件事情上,這兩項恕我不能苟同。
我不太明白在market購買app, 並不是即時付費的而是在開始下載後15分鐘內, 消費者沒有"退費" (正確來說是"取消交易")Google才會在用家的信用卡扣除款項所以"付費"的時間, 是開始下載後15分鐘, 並不是"先付費"才能用是"確認交易", 然後Google讓你下載程式, 15分鐘後, 正式交易, 使用者才"付費"整個流程是這樣如果15分鐘內"取消交易", Google就不會在用家的信用卡扣除任何款項, 並不是"退費"給用家小弟在香港的....不懂台灣的法律
灰翼 wrote:所有說Google強硬拒絕給予七天猶豫期都不是引用Google官方聲明稿,而是引用北市府的說法...(恕刪) 這點我同意大大尤其是中央社的標題:google揚言......這樣標題很聳動啊!
對於樓主的見解, 我有不同的看法.我是不贊成將"線上軟體購買"納入消保法"郵購買賣"的適用範圍.消保法基於郵購買賣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訂定7日的退貨期, 這當然是對比實體商店銷售的情形(因為實體商店發生較早, 也是經驗法則), 舉例來說, 買電器用品, 在實體通路你可以"檢視"貨品, 在虛擬通路則沒辦法. 但對數位內容這種"無形"的產品, 你在實體通路上"檢視"貨品是讀包裝說明, 這與你在虛擬通路上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你沒有未能(像實體通路般)檢視商品的不利益. 因此就立法意旨而言, 線上軟體產品應可不納入消保法郵購買賣的範圍.從文字上來看, 可知法條是落後的, 因此它用"檢視", 這是工業時代的名詞, 但在現在很多無形商品產生的時代, "體驗"才是王道. 當然, 若今日法條規定的是"體驗"而非"檢視", 那麼"試用版"就可能是一個solution了.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我聽過一位法律界前輩說過一句我現在還受用無窮的話:"法律就是生活", 希望這個爭議可以在那句話下找到解決之道.(補充一下, 我是消費者, 所以樂見有人幫我們維護權利, 但民主的精神在於相互尊重與了解, 過度維護某方面(不管是消費者或開發者)對社會而言都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