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h9999 wrote:
對於樓主的見解, 我...(恕刪)
沒辦法,歐陸法系的麻煩處就在於立法程序過於緩慢,不像英美法系可以快速藉由案例的累積因應新的社會變化。
折衷之道,就是在還沒修法之前,盡可能在「不超出最大文義範圍」前提下,透過行政函釋跟司法裁判來賦予條文「比較彈性」的內涵。
比如說「檢視」,就如您所言,是工業時代的產物,以電子商務來說,應該是「體驗」比較合適,但在立法院不可能為了這種詞彙而優先修法之前,只能透過「解釋『檢視』」的方法,把「體驗」的概念跟行為態樣包含進去。就文義而言當然會有點拗(因為立法時根本沒電子商務),可是跟緩慢的立法程序還有市場的即時規範相較,二害總只能取其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