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sheng_us2001 wrote:跟外行人說話真累.....但毫不理會且予以拒絕情形下,強制裁罰即為有理由(恕刪) 先像你敬禮:您好了不起 好專業喔!給你拍拍手請問Google毫不理會且予以拒絕這段話您從哪看到的回不回我無所謂啦!
看了許多討論串,都是提說電子書七天就看完了,這樣給予七天鑑賞期對於這樣的產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那,可以看看 Amazon Kindle 怎麼處理?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hp_200527380_return?ie=UTF8&nodeId=200527380#returncontent「Any content you purchase for Kindle from the Kindle Store is eligible for return and refund if we receive your request within 7 days of the date of purchase.」如果只賣電子書的 Kindle 都給予七天期限了,那 Android Market 上的應用程式,是比電子書還更容易在七天之內感到無趣?
FemcAT wrote:因為有爭議,所以公家機關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因為有爭議,所以私人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因為有爭議,所以台灣人民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我們還需要法律幹嘛? 所以我們不可以不守法,適法性可以另由行政救濟程序處理,但不遵守是不行的.....
要引用第19條就該符合郵購行為,但網上交易下載軟體根本不符合郵購條件,因為消費者沒有經郵務系統收到實體商品,而網路只不過是交易媒介完全不屬於郵務系統,所以台北市政府引用的法條本來就有模糊地帶,本來就有問題
FemcAT wrote: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收藏回報因為有爭議,所以公家機關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因為有爭議,所以私人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因為有爭議,所以台灣人民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家...(恕刪) 因為有爭議 所以拿爭議法條直接開罰?現在討論的是這個
yungsheng_us2001 wrote:蘋果回應說改善,想也...(恕刪) 無意冒犯,但,他有沒有回應目前只是你我不知道而已,可能已在協商中,可能有很多可能,回應也要些時間,也要想一想,我們站在消費者立場,也可以給他們一些體諒,當然,如果一直放著爛很不應該,我們再等看看吧。剛才有看了一下另外的幾串,大家把數位影音、軟體、服務、實體商品…等各自獨立的東西都要混在一起談,實在讓人難過。光是軟體的粗分就有分工具和遊戲,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商品形態。電玩(個人只有小時候玩過)有劇情,可能玩了不好玩、劇情不滿意,這些情況有點像看電影;工具很直接就是與預期的使用是否相符的問題。這些都不是三言兩語可說盡,而且也不是可以相互類比的。另外,個人實在很不喜歡「挻」這個字,大家知道「挻」這個字表達的嗎?它代表著無論有理無理合法非法,與之同一陣線共存亡。是一種純感性無理智的終極信任。這種行為大致上會出現在熱戀的情人、父母及黑社會兄弟。個人很期待這次會有圓滿的結果,這會是一個大進步
CSIL wrote:錯,法律當然不是照樣...(恕刪) 當然不是那張紙,現在都推無紙化了,所以股票也沒辦法拿在手上了....小弟沒有想冒犯的意思,如果您跟一開始一樣依法論法,那比較有論點,但是一去做衍伸解釋,說真的,那就不是您說的才算正確,讓大家知道這件事牽涉到那些法條其實才是您這棟樓的意義,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