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yungsheng_us2001 wrote:
跟外行人說話真累.....但毫不理會且予以拒絕情形下,強制裁罰即為有理由(恕刪)


先像你敬禮:您好了不起 好專業喔!給你拍拍手

請問Google毫不理會且予以拒絕這段話您從哪看到的

回不回我無所謂啦!
看了許多討論串,都是提說電子書七天就看完了,這樣給予七天鑑賞期對於這樣的產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那,可以看看 Amazon Kindle 怎麼處理?

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hp_200527380_return?ie=UTF8&nodeId=200527380#returncontent

「Any content you purchase for Kindle from the Kindle Store is eligible for return and refund if we receive your request within 7 days of the date of purchase.」

如果只賣電子書的 Kindle 都給予七天期限了,那 Android Market 上的應用程式,是比電子書還更容易在七天之內感到無趣?
CSIL wrote:
現行法的解釋跟適用早就沒有任何疑義,有意義的討論都是「修法層次」,這干行政機關什麼事?「...(恕刪)


沒有任何疑義你說了算?葉狀師的說法讓我覺得他在用心證做事情不是嗎?

FemcAT wrote:
因為有爭議,所以公家機關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因為有爭議,所以私人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因為有爭議,所以台灣人民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我們還需要法律幹嘛?


所以我們不可以不守法,適法性可以另由行政救濟程序處理,但不遵守是不行的.....
要引用第19條就該符合郵購行為,
但網上交易下載軟體根本不符合郵購條件,
因為消費者沒有經郵務系統收到實體商品,
而網路只不過是交易媒介完全不屬於郵務系統,
所以台北市政府引用的法條本來就有模糊地帶,本來就有問題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vix wrote:
看了許多討論串,都是...(恕刪)


我覺得 Amazon Kindle 應該倒了吧?可是沒有,代表這個世界還是心存善念的人占大多數
那些開發者怕什麼呢?

FemcAT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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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爭議,所以公家機關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因為有爭議,所以私人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因為有爭議,所以台灣人民自己決定要不要守法?
家...(恕刪)


因為有爭議 所以拿爭議法條直接開罰?現在討論的是這個

yungsheng_us2001 wrote:
蘋果回應說改善,想也...(恕刪)


無意冒犯,但,他有沒有回應目前只是你我不知道而已,可能已在協商中,可能有很多可能,回應也要些時間,也要想一想,我們站在消費者立場,也可以給他們一些體諒,當然,如果一直放著爛很不應該,我們再等看看吧。

剛才有看了一下另外的幾串,大家把數位影音、軟體、服務、實體商品…等各自獨立的東西都要混在一起談,實在讓人難過。光是軟體的粗分就有分工具和遊戲,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商品形態。電玩(個人只有小時候玩過)有劇情,可能玩了不好玩、劇情不滿意,這些情況有點像看電影;工具很直接就是與預期的使用是否相符的問題。這些都不是三言兩語可說盡,而且也不是可以相互類比的。
另外,個人實在很不喜歡「挻」這個字,大家知道「挻」這個字表達的嗎?它代表著無論有理無理合法非法,與之同一陣線共存亡。是一種純感性無理智的終極信任。這種行為大致上會出現在熱戀的情人、父母及黑社會兄弟。

個人很期待這次會有圓滿的結果,這會是一個大進步

CSIL wrote:
錯,法律當然不是照樣...(恕刪)

當然不是那張紙,現在都推無紙化了,所以股票也沒辦法拿在手上了....

小弟沒有想冒犯的意思,如果您跟一開始一樣依法論法,那比較有論點,
但是一去做衍伸解釋,說真的,那就不是您說的才算正確,
讓大家知道這件事牽涉到那些法條其實才是您這棟樓的意義,不是嗎?...
版大寫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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