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告訴我,他的兒子到北部去謀求職業因為工作尚未穩定在找一間小套房先暫時居住由於還沒有穩定的工作房東要求簽約時附加一個但書就是如果房客連續三個月沒有繳交房租在與房客連繫溝通無果後,房東可以沒收2個月押金並進入租屋處接管房子無條件處分該租屋處的物品並要房客簽名同意該項要求請問這樣的但書有否效力呢??
小瓜呆7770 wrote:我同事告訴我,他的兒(恕刪) 蠢房東「如果房客連續三個月沒有繳交房租在與房客連繫溝通無果後,房東可以沒收2個月押金…」1. 三個月不繳才沒收2個月押金?2. 連續三個月沒有繳交房租,那不連續就不算囉!3. 在與房客連繫溝通無果後??? 房客失聯不跟你溝通怎麼算???4. 三個月繳10元房租,我沒有不繳房租哦只是沒有全繳(房客慣用手法)不簽還好,簽了房東就慘了…
小瓜呆7770 wrote:寄存證信函到等人來執(恕刪) 存證信函是要留下紀錄, 我有正式通知房客催繳房租, 後期需要公權力介入時才有依據跟什麼等人來執行有關係? 還是你認為時間到了不付錢就可以衝進去把房子搶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