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某些看不懂樓主再爭什麼的人:
可以把事情想成, S 公司跟 Q 公司是車商,
分別販賣規格類似的車子,
剛開始的時候 S 跟 Q 公司在車子規格上寫 引擎 3000 cc (SATA III),
馬力 300 匹 (6GB/s), 但樓主跟部分使用者發現,
S 公司的引擎確實是 3000 cc, 但是好像馬力不到 300 匹,
於是開始向 S 公司反應有這問題, 但是卻沒得到正面的回應,
甚至 S 公司說 雖然 3000 cc, 但限制馬力是為了使用者安全(以穩定度為藉口,
但其實是引擎差, 馬力上不去), 後來 S 公司車子的規格表裡, 馬力這欄就不見了,
可是有人就開始護航: 引擎 3000 cc 不表示馬力就要有 300 匹 (雖然業界大家都知道 3000 cc 的引擎馬力大概要落在多少),
也有人護航, 高速公路上也只能跑 110km/h 要 300 匹馬力幹嘛?
能跑 110km/h 不就是符合?
但這些人沒想到車子不是只能跑在高速公路上,
有些情況是需要他跑更快的時候,
S 公司的車就沒辦法像 Q 公司的車可以發揮,
在樓主不斷的揭露下, 發現 S 公司有許多車款都有這情況,
但沒想到 S 公司的做法更絕, 連引擎 cc 數都不標了,
只寫 氣油引擎, 用這樣的做法來回應樓主的質疑, 真是讓人看不下去.
樓主的目的也只是希望 S 公司在產品規格上能標清楚,
讓使用者能更了解每款車真正的性能, 而不是在性能上打迷糊仗,
只把內裝搞的很豪華, 畢竟不是每個人看車的需求只是內裝而以.
只是他字案的話, 檢察官可以直接簽結, 你沒有再議的機會, 偵字案的話你可以提再議
所以不用幻想說檢察官還會主動去偵查什麼。
https://www.follaw.tw/f06/7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