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事情已經結束了,我沒有口出惡言或額外要求甚麼我從頭到尾很明確的只是希望劉老闆給我一通電話說明因為我想這會不會是老闆跟員工間的認知差距(上情不能下達但,前面留言我也提到過,作戰失敗是應該檢討將軍還是小兵呢?畢竟,因為相信老闆的形象才做出交易選擇~歡迎大家善意討論跟分享,甚至期盼車商也可開誠布公回應常說危機就是轉機,這不就是最好的契機?但如果有心人想要洗風向,我想於情於理我也不應沉默!!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除非合約中有其它 disclaimer, 不然應該是很清楚!糾結拘泥於「訂」不同「定」,這不是鬼扯就是蠢!更何況民法也有明文規定「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截至目前(2021/12/22 11:46)為止,大家所收到的訊息是樓主付了$9000訂金,事後店家返還$9000而非$18000。代表店家不認為這$9000訂金是民法248, 249條所謂的定金;也就代表消費者付了$9000訂金不等於契約成立。而店家的廣告文宣上則是清清楚楚寫著:線上刷卡訂車更享四大好禮1. 線上下訂,9000訂金可折扣車價20000元......店家應該要針對這$9000訂金做出明確的定義吧~~~